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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732N/2025-00003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1-13
名称: 海丰县2025年度保障性住房任务和对象标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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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2025年度保障性住房任务和对象标准

发布日期:2025-01-13  浏览次数:-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25年度我县保障性住房保障任务和保障对象标准如下:

  一、2025年保障性住房保障任务

  1.新增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任务50户。

  二、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同本户籍内家庭成员不属于财政供养对象、没有工商登记信息、没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车辆价值低于1万元且用于维持生计必须的机动车除外,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没有犯罪记录、没有租赁直管公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2.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务工满5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可支配收入不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无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或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移过自有产权房(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析产满1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因素的除外),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宿舍等。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3.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公交及环卫行业一线职工、新就业无房职工:工作满1年时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可支配收入不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0%;无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或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移过自有产权房(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析产满1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因素的除外),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人才住房政策;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宿舍等。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