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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1007246986K/2024-00101 分类:
发布机构: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10-28
名称: 关于依法收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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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9  浏览次数:-




海丰县国库渔船船主: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收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提醒函》(粤农农函〔2024〕1254号)文件精神,已明确自2020年2月12日起,行政相对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延续的(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第十五、十六、三十九条所列明的三种情形),并明确“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仍不依法申请办理延续的,将被依法收回船网工具指标,失去新申请建造渔船、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等权利”。其中上述规定第十五条内容: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再次规定期限内。第十六条内容:申请人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一次,延展期不得超过原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船网工作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回收船网工具指标。第三十九条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予以注销:(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二)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的,或者因渔船损毁且渔业捕捞许可证灭失的;(三)不再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五)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发证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的除外。

现我局告知行政相对人(全海丰县国库渔船船主):“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仍不依法申请办理延续的,将被依法收回船网工具指标,失去新申请建造渔船、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等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依法收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告知书.doc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