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实施我县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以及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帮扶援助等,组织指导我县拥军优属等工作。单位负责人信息:局党组... [详细]

关于征求《海丰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意见的公示

  • 时间:2022-11-03 19:01
  • 来源:本网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和汕尾市政府、汕尾军分区联合印发的《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汕府〔2021〕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我局草拟了《海丰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2年11月3日至11月11日

联系人:余春江

联系电话:0660-6687772

地址:广东省海丰县G324国道县城西段468
邮箱:hftyjrswj@163.com


附件:《海丰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海丰县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实施细则》和《汕尾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丰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海丰县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驻县区域内部队随军家属,原则上由县政府统筹组织安置。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方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由县人武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驻地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依据用人单位编制岗位情况优先安置。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个人原来岗位性质由县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第十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每年由县委编办分别在县事业单位统筹一定数量的编制后,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定向公开招聘驻地随军家属。

每年县事业单位统筹编制数不少于2个,编制名额数量根据海丰县驻军人数的增减,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我县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已享受军队随军未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补助的除外)。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会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海丰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三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 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县人民政府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成立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武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组织、县委编办、县财政、教育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金融、国资委和县人武部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武部共同承办。

第十六条每年1月底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武部,负责审核汇总驻地部队上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在4月底前做出安置计划,安置计划报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组织、县委编办、人社局、人武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下达定向安置任务,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入职前的招聘考试工作,招聘方案应考虑军人服役年限、职务等级、艰苦边远海岛服役年限,以及随军家属学历、专业、随军落户时间等条件。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接到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及等级,并在6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 需要当年度在本县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虛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本细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