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海丰县烈士陵园、海丰县莲花山红军烈士陵园、海丰县革命烈士暨革命斗争史纪念馆、赤坑镇青坑烈士陵园、赤坑镇沙港烈士陵园、黄羌镇赵自选纪念亭、可塘镇革命烈士纪念碑、龙山公园烈士纪念碑(墓)、梅陇镇烈士陵园、平东镇革命烈士纪念广场、杨其珊烈士纪念碑共11处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布,详见附件。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