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好!关于您留言的“关于物业费的定价标准”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依我局职能,现根据您留言的问题回复如下:
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目前,海丰县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小区服务收费标准,物业公司需要向我局(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我局根据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和原市物价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价〔2013〕1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对申请定价的小区前期物业开展成本调查,并综合考虑业主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对比周边同等规模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并由物业公司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与业主(或用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感谢您对我局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