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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您反映的情况属于未按时填报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行为。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是否进行行政处罚,需经登记机关调查后决定。
详细情况请咨询0660-6691283。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