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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2020-07-15 17:26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法院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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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号:(2020)粤1521执231号

  被执行人: 张喜锋

  性别: 男性

  年龄: 41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78******10

  立案时间: 2020-04-26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海劳人仲案字[2020]2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的差额41790元、医疗费17464.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8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4100元、一次性工伤医护补助金6300元和一次性侦’残就业补助金25200元。 (合计: 153754,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案号: (2020)粤1521执260号

  被执行人: 林娟

  性别: 女性

  年龄: 44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05261976******47

  立案时间: 2020-04-2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80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偿还原告林增强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75元诉讼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3.案号: (2020)粤1521执308号

  被执行人: 彭佛金

  性别: 男性

  年龄: 56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25311963******31

  立案时间: 2020-05-11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521民初159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佛金共欠原告三斯达(福建)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070元。被告自2019年3月份开始每个月月底前至少支付原告2000元,全部欠款96070元被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给原告。二、如被告彭佛金未按约履行还款计划,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货款。同时被告应从2018年10月29日起,按实际欠款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4.案号: (2020)粤1521执421号

  被执行人: 陈文龙

  性别: 男性

  年龄: 32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87******3X

  立案时间: 2020-06-11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521民初9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强制执行被告陈文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偿还原告海丰县格莱丹顿服装厂加工费人民币29694元及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1.18元,由被告陈文龙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1.18元,被告未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5.案号: (2020)粤1521执415号

  被执行人: 何发德

  性别: 男性

  年龄: 40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29231979******31

  立案时间: 2020-06-04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923号、(2020)粤15民终46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付191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计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41.7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6.案号: (2020)粤1521执360号

  被执行人: 施小建

  性别: 男性

  年龄: 29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90******38

  立案时间: 2020-05-1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44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施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叶建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750元,由被告施小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7.案号: (2020)粤1521执266号

  被执行人: 唐学平

  性别: 男性

  年龄: 38

  证件类型: 其他

  证件号码: P825752(7)

  立案时间: 2020-04-2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4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唐学平付还申请人吴焕岳借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唐学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8.案号: (2020)粤1521执恢49号

  被执行人: 王振安

  性别: 男性

  年龄: 50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9271970******14

  立案时间: 2020-05-26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521民初1789号、(2019)粤15民终31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681521.54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4423.74元,由席文宪、陈旭生、王振安负担9544.3元,其余4251.44元由原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案号: (2020)粤1521执157号

  被执行人: 黄思雅

  性别: 男性

  年龄: 25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94******19

  立案时间: 2020-04-07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65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思雅应付还申请人黄志源纯银料57001克和租金29600元,及以纯银料57001克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每月2570元计付租金。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思雅应承担的诉讼费2411元;按纯银料3.6元/克,计算纯银料为205203.6元,计算至2020年3月租金为25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案号: (2020)粤1521执32号

  被执行人: 陈超平

  性别: 男性

  年龄: 31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10221988******36

  立案时间: 2020-01-13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24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桂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纯伟借款本金108400元及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陈超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陈桂平、陈超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3.案号: (2020)粤1521执32号

  被执行人: 陈桂平

  性别: 女性

  年龄: 45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328241974******04

  立案时间: 2020-01-13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24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桂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纯伟借款本金108400元及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陈超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陈桂平、陈超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4.案号: (2020)粤1521执312号

  被执行人: 黄家文

  性别: 男性

  年龄: 25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94******36

  立案时间: 2020-05-13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225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家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克添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6200元。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6.25元,由被告黄家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15.案号: (2020)粤1521执18号

  被执行人: 覃治洪

  性别: 男性

  年龄: 31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228021988******37

  立案时间: 2020-01-0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99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40410元。被告如未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6.案号: (2020)粤1521执308号

  被执行人: 彭佛金

  性别: 男性

  年龄: 56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25311963******31

  立案时间: 2020-05-11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521民初159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佛金共欠原告三斯达(福建)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070元。被告自2019年3月份开始每个月月底前至少支付原告2000元,全部欠款96070元被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给原告。二、如被告彭佛金未按约履行还款计划,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货款。同时被告应从2018年10月29日起,按实际欠款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17.案号: (2020)粤1521执158号

  被执行人: 周肯城

  性别: 男性

  年龄: 28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91******53

  立案时间: 2020-04-07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36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肯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泽成购车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还清购车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肯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8.案号: (2020)粤1521执105号

  被执行人: 李景锋

  性别: 男性

  年龄: 20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99******38

  立案时间: 2020-03-1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521民初157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楚泽13980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166元,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负担28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9.案号: (2020)粤1521执160号

  被执行人: 童赛琴

  性别: 女性

  年龄: 48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71******45

  立案时间: 2020-04-07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33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赛琴自愿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童赛琴于2019年8月31日自愿将位于海丰县雍悦豪苑1栋103商铺交还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业使用。三、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童赛琴以人民币40000元交清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扣除被告童赛琴已交的5000元押金后,被告童赛琴应于2019年8月23日前一次性付还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合计35000元。 四、如被告童赛琴没有按期履行上述协议,被告童赛琴应自欠缴租金之日起至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向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案件受理费948.92元,调解减半收取474.46元,原告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案号: (2020)粤1521执177号

  被执行人: 林永开

  性别: 男性

  年龄: 52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25311967******38

  立案时间: 2020-04-13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521民初164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永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育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和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时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及2017年7月27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时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林永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1.案号: (2020)粤1521执114号

  被执行人: 童景标

  性别: 男性

  年龄: 37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82******10

  立案时间: 2020-03-1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201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童景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115000元及从2019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童景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2.案号: (2020)粤1521执107号

  被执行人: 叶远林

  性别: 男性

  年龄: 42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77******17

  立案时间: 2020-03-1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70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叶远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还原告海丰县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万元、罚息4950元及自2016年10月份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1793元,由被告叶远林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3.案号: (2020)粤1521执105号

  被执行人: 周松

  性别: 男性

  年龄: 20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003841999******17

  立案时间: 2020-03-1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521民初157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楚泽13980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166元,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负担28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4.案号: (2020)粤1521执117号

  被执行人: 钟可流

  性别: 男性

  年龄: 46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73******35

  立案时间: 2020-03-1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52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钟可流应付还原告林文烈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被告直接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账号: 00000630157755332)转原告收讫。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钟可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5.案号: (2020)粤1521执105号

  被执行人: 林佛带

  性别: 男性

  年龄: 54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25311965******11

  立案时间: 2020-03-1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521民初157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楚泽13980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166元,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负担28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6.案号: (2020)粤1521执133号

  被执行人: 郭晓悦

  性别: 男性

  年龄: 40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79******55

  立案时间: 2020-03-24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521民初133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晓悦同意付还尚欠原告彭泽云借款人民币880000元,被告郭晓悦坐落于海丰县附城镇城南大坵田三巷3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府国用(2009)第0001754、0200178号)及地上建筑物折价400000元抵偿借款,被告郭晓悦协助原告彭泽云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二、余款480000元分三期付还,第一期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还180000元,第二期、第三期分别于2020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各还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7.3元,原告自愿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7.案号: (2020)粤1521执128号

  被执行人: 陈水波

  性别: 男性

  年龄: 61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25301958******72

  立案时间: 2020-03-24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59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丰市东海聚口福美味食品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海丰县附城阿辉肉丸店货款人民币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陆丰市东海聚口福美味食品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8.案号: (2020)粤1521执112号

  被执行人: 安进取

  性别: 男性

  年龄: 57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011962******11

  立案时间: 2020-03-18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521民初750号、(2019)粤15民终46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进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云支付恢复厂房、仓库原状费用为712592元。案件受理费13714.9元,由原告负担3584元,被告负担10130.9元。反诉费20772.02元,原告负担94.7元,被告负担20677.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9.案号: (2020)粤1521执153号

  被执行人: 钟献金

  性别: 男性

  年龄: 44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5211975******16

  立案时间: 2020-04-07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53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钟献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曾小针借款16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付利息。被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9.2元,由被告钟献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0.案号: (2020)粤1521执155号

  被执行人: 陶诗平

  性别: 男性

  年龄: 54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22241965******19

  立案时间: 2020-04-07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87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陶诗平支付原告莫道校货款人民币18721元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陶诗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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