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务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县财政局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务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的,不给予补差。
第九条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条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务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除城市间交通费外的其他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汕尾市辖区内(不含县城地区)每人每天50元(不再报销来回车费),汕尾市辖区外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三条 公务出行。
(一)各单位公务人员公务出行。各单位公务人员公务出行根据单位常驻地实际区别对待:
1、常驻地在县城区域内[东至黄江(赤岸桥),南至丽江(西闸桥、大液河),西至大液河(大液二桥、甬莞高速海丰西连接线),北至甬莞高速路海丰段],在本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乘坐公务用车。
在县城区域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有必要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按规定由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有关费用在“差旅费”科目中核算。
2、常驻地在县城区域外的,以单位常驻地出行直线距离6公里为范围标准参照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驻海丰县外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按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公务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到:
1、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2、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3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到上述13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在我市所辖县(市、区)出差需住宿的,差旅住宿限额标准按上述13个市所辖县(市、区)标准据实报销。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其中: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中央和国家差旅住宿费标准中相对应职级标准执行,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分地区限额中的其他人员限额标准执行,处级以下人员按其他人员限额标准下调50元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第十七条 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同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上述住宿费为标准上限,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夜餐费、误餐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公务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及餐数实行定额包干,汕尾市辖区内(不含县城地区)每人每天80元(其中:早餐16元、午餐及晚餐各32元),汕尾市辖区外每人每天100元(其中:早餐20元、午餐及晚餐各40元),以实际餐数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夜餐费。公务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夜晚加班工作至23时30分以后的,每晚发给夜餐费32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把夜餐费作为固定补贴发放。
第二十二条 误餐费。公务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含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公务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领取误餐费每餐32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把误餐费作为固定补贴发放。
第六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公务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援藏、援疆、驻镇帮镇扶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城地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公务人员被县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县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县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县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公务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局)、省有关厅(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省直机关、省内外市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有关部(委、局)、省有关厅(委、局)公函,按照本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有关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按方便节约的原则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公务人员到市直或我市其他县(市、区)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执行;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按方便节约的原则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公务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务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公务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调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公务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餐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
(一)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实际餐数报销)。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参加省、市、县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参照前项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用。公务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以外人员差旅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座谈、调研、咨询等会议和活动,所需差旅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机关单位外借(聘)人员为本单位工作的,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并予以报销(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食宿的,参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财〔2019〕154号)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公务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依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可结合因公出行实际需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行差旅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标准,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公务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时,可考虑出差地远近、出差时间长短等因素,在限额标准内合理确定上述费用的报销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丰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海府办〔2015〕1号)、《关于海丰县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海府办〔201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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