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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丰县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4-12-24 20:23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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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办函〔2024〕224号

关于印发《海丰县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十六届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丰县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海丰县财政局(国资局)联系。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丰县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资源,是指国家所有的由海丰县人民政府以及代表海丰县人民政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资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并由县政府及各监管机构在规定权限内经营、使用、维护管理的各项自然资源以及本级政府投资的政府性资源。

  国有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等。

  政府性资源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其他公共资源、农贸市场以及停车位收费权、户外广告收费权、公共建筑层顶使用权、冠名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由政府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资产登记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资源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资源由海丰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相关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自然资源;

  (三)县其他国有资产资源监管机构按照县政府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政府性资源。

  第七条  国有资产资源的管理是: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机构对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以及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清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资源的登记台账;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

  (四)依法实施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并做好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资源的变动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监管机构拟定,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包括国有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出让、出租等。

  第十条 国有资源的出售、作价投资、抵押、置换、改变用途等,由各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转作其他经营用途。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提出申请时应当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转让、出售或置换等,由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章 国有资产资源的收益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包括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六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政府依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或协议实施国有自然资源或政府性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有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二)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

  (四)海域使用金收入;

  (五)国资事业性媒体取得的广告收入;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开发权、收费权、使用权、冠名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偿出让(使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国有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自然资源和政府性资源有偿使用获得的收入扣除应缴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两部分。国有资本金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劳务,或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所产生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各监管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国有资产资源收益。

第五章 国有资产资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资源及其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资源及其收益管理依法依规,高效有序。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申诉和检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有资产资源及其收益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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