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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00吨生物可降解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2021-03-22 11:36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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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批准《年产5000吨生物可降解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1322日至2021326),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联系地址:海丰县城二环北路牛黄山行政小区,邮编:516400联系电话:0660-6869600

真:0660-681631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年产5000吨生物可降解塑料颗粒项目

建设单位:

广东龙翔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海丰县城东镇金园工业区

环评机构:

深圳市江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海丰县城东镇金园工业区,租用海丰县翔兴鞋业有限公司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项目中心地理位置为:东经115.342574,北纬22.999287。项目主要利用外购淀粉、聚乳酸(PLA)、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AT)、甘油、碳酸钙等为原辅材料进行生物降解塑料颗粒的加工生产,年产规模为5000吨。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污水管网排入海丰县城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项目投料工段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投料粉尘、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油雾、臭气浓度经油烟净化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油雾参考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3)合理布设机械设备,对产生的机械噪声的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边角料破碎回用于生产;粉尘、废包装袋出售物资公司回收利用;废活性炭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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