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二批)》(汕府函〔2021〕417号)的有关规定,将部分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县司法局起草了《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县司法局于9月24日将《征求意见稿》发给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二批)》(送审稿)。此件已经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向冯建青副县长汇报和经审定,同意上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司法局按程序将《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二批)》(送审稿)呈报县政府,现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自2021年9月30日起,全县各镇以自身的名义行使《汕尾市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第二批部分行政执法职权项目表》调整的361项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各镇人民政府一并实施。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与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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