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背景意义
当前,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的主管部门分为:“资金”由财政部门主管,“资产”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资源”由自然资源部门主管。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尚没有出台系统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相关文件予以规定。各级在开展工作中心存疑惑,备受制约,或违法违纪,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或有流失。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海丰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是《海丰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为基础修订的,修订要点为:一是将资产资源类应进入交易平台的总标的由“1万元以上(含1万元)”改为“2万元以上(含2万元)”;二是将建设工程类应进入镇级交易平台的单项合同标的金额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改为“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三是增加“镇级交易平台不接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交易委托”及“可以不通过镇级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条款。修订《海丰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更加便民、利民。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管理条例》《汕尾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海丰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共四章,加附则,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叙述了起草依据、本规定使用范围、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概念、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和类型等。共五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主要叙述了各级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主体等。共五条。
第三章 交易主体、方式和程序:主要叙述了农村集体资产中交易主体、方式、程序、交易主体双方应提供的资料等。共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与争议处理:主要叙述了在农村资产交易过程中监督与争议处理等。共五条。
附则 明确办法生效时间为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7日以“海府办〔2018〕36号”印发的《海丰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共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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