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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 2020-02-20 15:57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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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应急扶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海丰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直接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二、支持措施

  1、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除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用水价格、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均下浮10%,期限3个月。(县发改局、各供水企业、供气企业)

  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落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特色载体租金补助措施;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特色载体对入驻企业实施租金减免措施。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为租户适当减免租金。(县科工局、县国资部门、各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

  3、确保企业信贷稳定。各银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机构要降低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贷款门槛,对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加快审批流程,应贷尽贷。(县各银信机构)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 积极争取上级的降息支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急需物资的企业的支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增加贷款、加快担保审批流程,减免利息、担保费,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明显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贷款给予三个月实际发生利息50%的贴息补助。(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各银信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5、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服务等形式,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因疫情引起的疾病、医疗等理赔服务,保险机构应简化流程,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各银信、金融、保险机构)

  6、发挥政府性融资机构作用。积极为我县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优先支持我县符合条件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县科工局、各银信机构)

  7、落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全面落实好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省税务局“税务十条”精神、积极响应,担当作为,逐项逐条执行好市二十条税收扶持措施(汕尾税发[2020]7号),给予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积极培育税源,助力海丰经济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降低会费标准,给予会员企业服务支持。(县税务局,各行业协会、商会)

  8、加快财政专项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政府性补助。(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9、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支持力度。(县财政局)

  10、扶持农业、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贴。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11、支持企业技改和科研攻关的资金投入。对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的企业、科研机构,开通项目申报绿色通道,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立项和科技经费扶持;企业为增加疫情防控物资产能而改造现有生产线或新上生产线的设备投资,企业在享受省、市补助政策的同时,县政府给予生产设备购置额30%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县科工局、县财政局)

  12、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3、准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社保局)

  14、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推动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为广大用工企业免费提供网上招聘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5、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县科工局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上级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县科工局)

  16、减免企业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疫处理和检测项目等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海关办事处)

  17、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出口额3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50%的补助。(县科工局、县财政局)

  18、加强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县司法局)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暂定为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县同时遵照执行。

  本政策意见由县科工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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