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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 2024-09-12 17:30
  • 来源: 海丰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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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指导各地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征收工作,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海府办函〔2024〕158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汕尾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已于2024年9月1日启动缴费,集中参保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执行国家最低缴费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从筹资比例来看,财政补助占比接近2/3。

  一、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

  (一)普通门诊待遇提高

  2022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限额提高到2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提高至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至50%。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列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二)特殊门诊待遇提高

  参保人患有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即门诊特定病种(简称“门特”),依申请经认定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我市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门特政策,门特病种从22种扩至53种。门特报销不设起付线,精神分裂症等17个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执行,其他病种职工医保报销比例70%、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从原来的40%提高至60%。门特申请由原来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改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门特准入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让参保人“免跑腿”。同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推行“长处方”管理,将门诊特定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让参保人“少跑腿”。

  二、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

  继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75%(其中:市内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报销基金支付额度为16万元,并通过大病医疗报销保障延伸至30万,同时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采取分段递进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60%,最高报销35.4万元。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我市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5.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就能自动享有大病保险,参保人就医特别是住院过程中,达到享受条件的,在待遇核定时就能“一站式”结算,无需额外购买和申请办理。

  三、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我市于2024年1月1日起,制定出台了《汕尾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范围分为收入型和支出型,其中: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为符合《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对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100%,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其他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报销比例80%,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4年为2900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4年为7250元),倾斜救助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80%比例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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