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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该《办法》是《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配套性文件,在后者的基础上明确规定:
一、旧村庄改造用地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考虑到旧村庄的实际情况和改造的整体性,对于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总面积60%或以上的,也可以视为旧村庄改造,享受旧村庄改造政策;
二、规定旧村庄改造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政府组织实施改造三种方式。
三、合作改造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需要经2/3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后进行。对市场主体资金实力要求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此外明确市场主体需经过公开交易平台选定。
四、规定改造方案需征询改造区域村民的意见,获得90%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户代表同意方可审批公告。
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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