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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该《办法》是《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配套性文件,在后者的基础上明确规定:
一、根据省文件规定明确了旧厂房改造的四种类型和不得纳入改造的情形;
二、明确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再开发利用时,编制改造方案前应当开展必要的土壤环境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三、对土地权属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定;
四、考虑到旧厂房的权利主体通常较少,不似旧城镇和旧村庄较为分散,因此《办法》要求除自主改造外,须经全体旧厂房不动产权利人有效决议的市场主体方可成为改造主体。
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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