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是《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配套性文件,在后者的基础上明确规定:
该《办法》是《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配套性文件,在后者的基础上明确规定:
一、旧城镇用地改造对象主要是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且建筑物年代久远、基础设施欠缺、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参与旧城镇改造的市场主体需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因为旧城镇改造中涉及广泛公共利益,企业前期投入较大,故对旧城镇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建议具备一定资金实力,避免出现烂尾。
三、为防止市场主体竞争对旧住宅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规定旧住宅小区意愿征集由小区镇(街)人民政府进行,并由镇(街)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市场主体不得介入。
四、因旧城镇改造中涉及广泛公共利益,故改造方案需征询改造区域居民的意见,获得90%以上权利人同意方可审批公告。
五、在确定改造主体时,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和规定,如果项目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且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选择市场主体进行改造;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选择该市场主体进行改造。如果项目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项目范围内用地面积的80%。
六、考虑到旧住宅小区的棚改政策主要是政府主导,行使征收权后进行的“自上而下”改造,与广东省的“三旧”改造政策主要发挥市场主体“自下而上”有着较大的不同,因此规定一个旧住宅小区不能同时适用棚改和“三旧”改造政策,只能二者择其一。
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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