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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颁布《指导意见》加快推动“三旧”改造 创新创业载体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
  • 2019-09-05 14:55
  • 来源: 南方日报网络版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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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省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三旧”改造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指导意见》聚焦“三旧”改造入库门槛高、规划调整难、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规划调整难、审批门槛高、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等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包括创新规划管理制度、支持整体连片改造、强化倒逼促改措施等在内的19条针对性的改革措施。《指导意见》自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公益性项目支持力度

据了解,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家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提供了“广东经验”。加快推动“三旧”改造,有利于我省全面推动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也将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

《指导意见》提出,要创新规划管理制度,与现行规划制度充分衔接,允许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作为项目实施依据,推动解决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复杂、耗时长的问题;同时优化建设用地规模调节机制,适当放宽规划修改门槛,推动解决部分用地因不符合规划而无法实施改造的问题。

在创新审查报批机制方面,优化标图建库审查要求,适当降低改造地块入库要求,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支持力度,扩大“三旧”改造政策受惠面。

与此同时,简化“三旧”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微改造项目涉及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商事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单个改造项目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所需时间将进一步缩减。

减轻改造项目税收负担

此次颁布的《指导意见》在整体连片改造、降低用地成本、优化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上推出了系列支持举措。

在支持整体连片改造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支持旧城镇、旧村庄整体改造、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和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针对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拆迁成本高、利益难平衡的问题,允许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容积率异地补偿等方式进行区域平衡。允许通过搭配改造、混合改造、置换改造等多种方式,实现地块规则化和地块合并,促进改造成本与收益平衡。

在支持降低用地成本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采取多种地价计收方式。“三旧”改造供地可以单宗或区片土地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移交给政府的公益性用地及物业等因素确定政府应收地价款。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出,我省将进一步利用“三旧”用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按科教用地或工业用地用途供地,并实行差别化地价,降低其用地成本,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

在支持优化利益分配方面,一方面,我省将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自本年度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全口径)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8%的部分,由省按30%的比例核定补助该市。另一方面,加大对“工改工”及公益性项目奖补力度,对村级工业园改造、“工改工”项目和增加绿地、体育公园、历史文物保护等公益性改造项目实施奖补。

此外,改造项目税收负担也将进一步降低。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拆迁改造工作的,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可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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