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近两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养老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做好养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制定《若干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更好履行政府职责的必要之举。
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9月,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对养老服务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若干措施》是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拉动消费、促进就业、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三是破解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问题的创新举措。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制定《若干措施》是破解当前养老服务发展突出矛盾和瓶颈问题,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创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提出了8个方面27条措施。按照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总体思路,第一至三大点分别提出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机构养老提质增效、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针对我省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主要瓶颈问题,第四至七大点分别提出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激发养老市场活力、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第八大点则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层力量和资金保障三方面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三、政策亮点
(一)聚焦群众关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保障民生、带动就业、促进消费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我省97%以上老年人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的意愿和现实需求,《若干措施》将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放在首要位置,提出织密服务网络、加强服务指导、强化规范管理、支持融合发展和注重关爱服务等具体措施。
(二)聚焦发展瓶颈。《若干措施》主要从贯彻落实国办发5号文、《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及合理吸纳省政协专题协商会议建议等为落脚点和出发点,聚焦我省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市场活力未充分激发、人才短缺、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创新政策举措,如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力量投资积极性的问题,规定将闲置公有房产租赁期限延长至15年以上;针对规划落实难问题,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明确民政部门参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联合验收,在源头把控,促进政策落地;针对税费减免政策落地难问题,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相关部门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针对监管力量不足问题,提出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等。
(三)具有广东特色。《若干措施》创新性提出具有广东特色的政策举措,如推进实施“南粤家政”工程,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养老服务业知名品牌;扩大居家养老日常护理技能培训规模,2020-2022年全省每年培训4万名养老护理员及养老管理人员;力争到2022年,全省培育不少于10个有品牌、有影响力、规模较大的新型养老产业集团等。
(四)贯彻国家战略。《若干措施》提出,深化粤港澳养老服务合作,加强粤港澳在养老服务人才、资金、项目、标准化等方面的合作,是贯彻国家战略,顺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形势的必然要求。
(五)细化任务目标。《若干措施》落细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指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提出到2021年,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有1家设有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中医院等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以县为单位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一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全省各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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