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函〔2018〕122号
关于印发《海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海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县金融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金融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大规模自然灾害、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危及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县内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等)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产权交易市场等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4)县内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由地方政府监管的金融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网络借贷信息、第三方支付企业等中介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5)县内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参照《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其造成的危害性、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难以判定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
1.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所涉及地级以上市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在本县区域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 ,已造成或即将造成全省性影响;在本县区域内发生,已波及或即将波及金融同业的;需要跨市协调处理的。
1.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在本县区域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 ,并未扩散到别的城市;在本县区域内发生,未波及其他金融同业的;需要由市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处理的。
1.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在本县区域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县政府或县有关部门能单独应对,仅在本区域造成影响,不需要市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增强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实行日常监管,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我县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驻海金融监管机构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各镇、各职能部门和驻海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处置;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按响应级别对应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县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及其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和驻海金融监管机构,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的职能发挥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一般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海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金融办主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促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办、国税局、地税局、市监局、法制局、金融办、信访局,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以及事件发生区域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必要时邀请县人大、县法院、县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依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2.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上报本地区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和在省、市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本地区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领导、指挥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县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相关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相关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协调、处置非法集资等金融突发案件。
2.3 相关部门职责
(1)县金融办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与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共同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防范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办公室职责,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救助的,提出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3)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对金融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评价有关各方的救助措施是否到位,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最后的流动性资金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上级批准的我县处置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金融办,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辖区内各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相应启动各自职责范围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县委宣传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辖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中外记者采访;及时搜集境内外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县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正常的工作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县法制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8)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接访工作,适时启动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的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前来配合做好接访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群众集体上访信息,同时抄送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及驻海金融监管机构。
(9)海丰县农信联社负责处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4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财税股。
负责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传达、案件通报等工作;收集、整理、上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协调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做好有关金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开展金融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的职责
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要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或参与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6 专门工作组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组等专门工作组,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预警信息
(1)驻海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
(2)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金融办。
(3)各金融机构(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驻海金融监管机构(部门)应每季度向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金融办。
3.1.2 预防预警行动
(1)驻海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金融办。
(2)各单位要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送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及金融工作部门。
(2)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驻海金融监管机构和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须在4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县政府按照规定在金融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3)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金融办。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3 应急响应
3.3.1 I级、II级、Ⅲ级响应(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上级应急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启动应急响应前,县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 响应程序
①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直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及驻海金融监管机构与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响应程序提请市政府启动响应程序。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② 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③ 县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及驻海金融监管机构及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海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决策及应急措施
①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②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③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④县金融办、县财政局等县直部门与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驻海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上级机关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落实措施
①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②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③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④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⑤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按程序逐级报请省、市、县政府适时启动《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响应流程
事件发生后,县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金融监管机构及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启动响应应急预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海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同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召集紧急成员会议,研究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3.2 IV级响应(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各镇(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响应流程: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海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集成员会议,研究处置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3.4.2 应急终止
金融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分析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依响应级别由宣布启动响应的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3.5 评估与总结
3.5.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
3.5.2 海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
3.5.3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3.5.4 参与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驻海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4.2 技术保障
4.2.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由计算机备份。
4.2.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4.2.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2.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4.3 安全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县金融办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海丰县支行、驻海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5.2 宣传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
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6.2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6.3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县政府办印发的《海丰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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