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底部
  • 政务微信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分享到: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8-12-25 10:39
  • 来源: 县应急办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海府办函201873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丰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6

海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  组织体系

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咨询组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3.1.2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应急响应原则

3.2.3应急响应

3.2.4应急响应措施

3.2.5社会动员

3.2.6应急终止

3.3善后处置

3.3.1恢复生产

3.3.2后期评估

3.3.3抚恤和补助

3.3.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4  应急保障

4.1技术保障

4.2物资、经费保障

4.3通信保障

4.4交通保障

4.5安全保障

4.6治安保障

4.7 紧急医学处理场所保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

5.3奖励

5.4责任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解释与修订

6.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海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海丰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始终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由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场)负责指挥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介绍相关防治知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并呈扩散趋势; 发现高致病性新型流感(新亚型)病例,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传播,并呈扩散趋势。

3)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

4)我省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省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6)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内的两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结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7)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出现5人以上死亡的。

9)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并呈扩散趋势,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

10)其他危害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1个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3倍以上并出现危重病例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我省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或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我国发现已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现灰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

7)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并呈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毒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的。

9)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例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10)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生产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11)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1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I级食品安全事故。

14)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5)省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6)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5例以下。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4)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5)出现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6)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前5年同期水平两倍以上。

7)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

8)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9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10)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11)一起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12)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3)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14)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或出现境内感染的死亡病例。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

4)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5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71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未出现死亡病例。

8)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

9)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组织体系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场)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促局、县畜牧局、县卫计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外事侨务局、汕头海关驻海城办事处、汕尾检验检疫局海城办事处、县粮食局、县食药监局、县文广新局、县公用事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民武装部、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等组成。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置,决定启动或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应急响应。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引导;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开辟公益宣传专栏,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2)县发改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维护好市场物价稳定。

3)县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4)县科技局: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5)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6)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发放和管理;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7)县财政局:负责对需由县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8)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

9)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10)县畜牧局:负责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畜(禽)共患疫病的监测,及时通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情;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

11)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制订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制定有关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12)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13)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废物、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监督管理;对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避免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组织对水域的环境监测和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保护水源。

14)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5)县市监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依照职责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经营活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追踪和处理,负责对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新产品进行查处。

16)县食药监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配合;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的执法稽查;协助做好有关应急药械的供应工作。

17)县文广新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情登记、观察工作。

18)县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县城范围内突发事件发生地垃圾的清运、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染疫、染毒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19)县经促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0)县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21)县安监局:负责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22)汕头海关驻海城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优先验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所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物资提供通关便利。

23)汕尾检验检疫局海城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国内外传染病检疫情报,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动态信息。

24)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驻县有关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支持和配合县有关单位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救援工作。

25)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做好粮食市场保障和供应工作。

26)县爱卫会:负责组织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27)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和救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职能范围内相关工作。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在卫计各业务部门抽调。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指挥部指示、部署,依法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3)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评估危害及影响情况;

5)办理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6)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等工作;

3)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医院感染,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警等。

2.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县卫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预警

县卫计局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a.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县卫计局报告。

b.县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4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局报告。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并在电话报告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c.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d.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计局可直接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外,县人民政府接到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至省、市政府的时间应在接报后的2小时之内。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镇(场)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计局。

3.2.2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场)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救治、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县卫计局(本县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接到上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应突发事件的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四个级别: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和级响应。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政府在迅速向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本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在国家或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配合开展相关救治、处理工作。县卫计局按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局报告相关信息。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县政府在迅速向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本预案,县卫计局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极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市卫计局及县政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场)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市卫计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县指挥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场)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宣传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镇(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发改、市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商品供应保障工作,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县卫计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视情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县卫计局负责对本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计局经授权后,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及向镇政府(场)、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知识和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相应知识、技术标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要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经验交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经验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并对标本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送上一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县卫计局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镇(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3.2.5 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动员镇(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和自我保护,并向居民、村民宣传相关的预防控制知识。

3.2.6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局报告。

3.3善后处置

3.3.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

3.3.2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计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局。

3.3.3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3.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镇人民政府(场)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4.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1技术保障

4.1.1信息系统

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4.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政府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4.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在内的,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县设立医疗救援中心,各急救网络医院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要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县彭湃纪念医院为全县传染病应急救治医疗机构,其他县级医院为本县传染病收治医院,集中资源,突出加强传染病专科建设。中心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4.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4.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4.2物资、经费保障

4.2.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设施、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个人携行装备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4.2.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要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把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4.3通信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经促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4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

4.5安全保障

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确保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和控制区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由县政府商请协调武警部队派兵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7 紧急医学处理场所保障

当有大量病人出现或有大量的传染源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集中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时,由政府征用或指定适用场所,用于临时收治病人或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县卫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5.3奖励

县人社和卫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县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6.2预案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修订,县卫计局负责解释。本预案由县卫计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县政府办印发的《海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