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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 2025-01-08 09:23
  • 来源: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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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通〔2024〕6号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汕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海丰县人民政府设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事项及奖励

  1.举报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非法油库、加油站点(有加油机装置),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其中有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对举报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非法油库,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举报非法加油站点(有加油机装置),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举报非法加油点(没有加油机装置),经查证属实,奖励3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下同)。

  2.举报非法储存或销售液化石油气站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5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对举报违规堆放点10个瓶以下(不含本数),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举报违规堆放点10个瓶以上(含本数),经查证属实,奖励3000元。

  3.举报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居民住房等,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5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奖励3000元。

  4.举报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案件情形较轻的,奖励300元。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经查证属实,奖励3000元。

  5.举报非煤矿山、工贸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奖励300元。

  6.举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企业、门店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500元。

  7.举报“三合一”“二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500元。

  8.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瞒报、谎报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9.举报建筑施工、渔业船舶、道路交通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每宗给予5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查证属实,有涉及行政处罚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不涉及行政处罚款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方式及奖金领取方式

  提倡实名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匿名举报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核查属实后将难以发放奖励。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举报人应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举报。

  对海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经查证属实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海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多人次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接报部门承诺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一旦泄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转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地区举报奖励相关机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市县两级不进行叠加奖励。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原则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转到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处理后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海丰县举报受理单位(重点行业领域):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6600533;传真:0660-6818822,通信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牛黄山行政小区海丰县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516400。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举报电话:0660-6695293;传真:0660-6858820,通信地址:海丰县海城镇云峰路128号发改局大楼,邮政编码:516400。

  海丰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660-6622387;通信地址:海丰县附城镇二环南路,邮政编码:516400。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0660-6696692;0660-6607685;传真:0660-6699023,通信地址:海丰县附城镇红城大道西1185号,邮政编码:516400。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660-6623347;传真:0660-6890796,通信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邮政编码:516400。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660-6791492;传真:0660-6622347,通信地址:红城大道西海丰县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516400。

  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电话:0660-6622081;传真:0660-6622081,通信地址:海丰县广富路1118号,邮政编码:516400。

  海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举报电话:0660-6622212;传真:0660-6893632,通信地址:海丰县永福路海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海丰县文化馆),邮政编码:516400。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660-6694913;通信地址:海丰县云峰路1号,邮政编码:516400。

  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举报电话:0660-6622825;通信地址: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228国道南侧),邮政编码:516400。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海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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