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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 2024-11-12 17:18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海府公〔2024〕50号

  经海丰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依法有偿收回海城镇新园居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组经济合作社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该宗地位于海丰县海城镇鹰地山笃志围地块HFCD-02-0401,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海丰县不动产权第0001037号,用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者为海城镇新园居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组经济合作社,土地性质为划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有偿收回已经划拨的土地

  三、请收回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税费缴纳和支付凭证、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土地开发费用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权属证书及建设费用等。

  四、收回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进行书面陈述、提出建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后十日内行使。

  五、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之日,收回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在土地和房产上设定抵押等其他权利;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为期一年。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联系人:张建辉     联系电话:0660 - 668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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