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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丰县工业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4-05-22 16:11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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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海丰县工业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海丰县工业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化重点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速工业建设项目落地投产,结合海丰县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企业投资环境按照“信任在先、审批在后”的原则,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优化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标准地”供应、“带项目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实现工业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

  1.推行“标准地”供应模式。“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环保要求、产业方向、安全生产要求等基本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推行“标准地”供应模式,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升用地保障水平。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环保要求、产业方向、安全生产要求等基本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在有条件的区域,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先行组织开展区域环评,其他评估事项按照区域评估要求同步推进,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节能评价等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和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联合提出拟出让工业用地对应控制指标的具体标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建立项目用地库,将标准明确、完成腾地并达到净地条件的项目用地以“标准地”方式纳入项目用地库,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规定各单位相应的监管责任到2024年8月底前,15%的储备工业用地完成“标准地”编制,实现至少 5%“标准地”供应;2024年12月底前40%的储备工业用地完成“标准地”编制,实现至少 20%“标准地”供应。(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县水务局)

  2.实施“带项目方案”出让用地。“带项目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是指全县范围内带城市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基础设施条件等出让用地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单位拟定“带项目方案”出让项目清单 (可按年度编制 )。列入清单内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先行编制该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和单体设计方案,经相关单位(含施工图审查机构)联合审查通过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无需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即可凭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 2024年8月底前,各镇(场)供应储备工业用地的,不少于 1个项目实行“带项目方案”出让;到 2024 年 12 月底前各区供应储备工业用地的,不少于 30%的项目实行“带项目方案”出让。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

  (二)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方式

  1.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针对“带项目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按“标准地”供应方式获得工业用地的项目以及已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工业项目(不包括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被纳入单位审批负面清单、未纳入单位告知承诺范围的或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涉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企业进行书面承诺后,审批机关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核发审批结果。涉及公示程序的,行政机关可先核发审批结果,并同步组织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加快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原审批决定;异议成立的,按照企业的书面承诺条款审批单位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审批的决定,企业按书面承诺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一是按“带项目方案”出让方式获得用地的项目,竞买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同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施工图经联合审查通过后即可按告知承诺的方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依法须提交的材料在承诺期限内 (承诺期限不超过 1个月)补充提交;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即可按照工业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是按“标准地”供应方式获得用地的项目,竞买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和控制指标进行建设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经联合审查通过后即可按告知承诺的方式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即可按照工业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是针对已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工业项目(不包括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被纳入单位审批负面清单未纳入单位告知承诺范围的或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各有关单位以法律法规设定标准为依据,分行业制定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排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等准入承诺标准作为企业投资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的标准,在充分告知企业的前提下.由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各审批机关依据承诺书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核发审批结果。该项工作要求在 2024年8月底前有 3 个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到 2024年12 月底前不少于 50%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立项用地和建设规划阶段告知承诺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单位)

  2.完善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重点投资工业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根据企业意愿及其委托为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审批流程的无偿代办协办服务,确保项目精准、高效落地。鼓励中介机构提前介入,为项目提供方案设计服务,企业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即可开展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该项工作要求在2024年8月底前至少有 8 个重点投资项目实行代办服务,到2024年12月底前至少有30%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代办服务。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

  (三)完善项目监管方式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技术服务等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评价和应用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不能履行承诺以及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的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并把失信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名单。(牵头单位: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 县各行业主管单位)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准入时,认真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并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开展施工,在相应阶段施工前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在项目施工过程及竣工投产后,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 各行业主管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初步实施 (2024年6月底前)

  试点项目按标准和工作流程正式实施。

  (二)试点推广阶段(2024年9月底前)

  修订调整相关制度、指标、规范,按计划目标推广试点经验编制“带项目方案”出让项目清单(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标准地”出让项目清单、告知承诺制项目清单,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 (2024年12月底前)

  按计划全面实施本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住县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共同组织推进工业项目和“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按分工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各行业主管单位落实有关措施,开展督导检查,加强与各级有关单位的沟通衔接,做好跟踪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单位要依据工作方案和制度文件组织本区域、本单位切实执行,加大集中培训力度,提高审批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水平。

  (三)强化容错纠错机制。按照县委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有关要求,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鼓励各职能单位、各镇(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改革部署大力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合理设定容错纠错情形,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四)强化沟通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督促指导各镇(场)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制订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文件出台后试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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