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函〔2020〕252号
关于印发《海丰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丰县国有建设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海丰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丰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细化出让程序,加强国有建设土地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丰县范围内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下列情形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1.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方式供地,一个用地项目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属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项目用地。
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转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属“三旧”改造项目供地,符合省、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出让土地宗地图,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设计要点,确定出让土地的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
(二)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1.公开选取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评估机构,由被选取的评估机构组织土地评估,形成土地评估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2.参照评估结果制订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研究批准,确定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
(三)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由竞得者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成交确认书、成交款缴纳凭证及相关材料,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并由竞得者申报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协议出让土地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1.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出让土地宗地图,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规划设计要点,确定出让土地的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
2.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①公开选取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评估机构,由被选取的评估机构组织土地评估,形成土地价估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②参照评估结果制订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研究批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3.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出让土地的相关信息、出让价格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后,只有一个意向者的,按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供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意向者的,转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办理协议出让
1.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
①申请书;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③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④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申请转让的,提供《土地转让协议书》及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⑥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地价评估,核定出让金额
①公开选取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自然资源部门地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评估机构,由被选取的评估机构组织土地评估,形成土地价估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②根据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核定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编制呈报表报县政府签批。
3.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①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②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③其他情况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进行核算。
(三)“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实施。
第八条 出让用地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条件,明确宗地交付标准,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出让土地属工业用地的,除确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外,由科技工业与信息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指标和要求,并按规定设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第十条商品性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禁止“捆绑”和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三旧”改造项目供地除外)。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出让土地交付后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建设工期为2年,否则按闲置土地处置,具体处置措施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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