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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海丰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丰县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0〕6号
印发《海丰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经济开发区,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丰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增强其质量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海丰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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