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24〕26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银行机构:
《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书记黄坤明到汕尾调研时赋予汕尾“西承东联桥头堡、东海岸重要支点”新发展定位,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政府金融资源的重要依据,引导银行机构聚焦“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汕尾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开展信贷业务,加大对汕尾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纳入评价的银行机构包括农发行汕尾市分行、工行汕尾分行、中行汕尾分行、建行汕尾市分行、农行汕尾分行、邮储银行汕尾市分行、汕尾农村商业银行。新进驻的银行机构自试业之日起首三个完整年度不纳入评价,第四年起纳入评价。
二、工作机制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市国资委、市公积金中心、粤财(汕尾)担保公司等单位,建立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对相关银行机构完成各评价激励指标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政府金融资源的分配工作。
三、评价指标和评分权重
评价指标围绕银行机构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等情况设定,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各指标根据重要性原则分配所占权重。定量指标由银行机构经营状况、贡献支持度两个指标项目组成;定性指标是对银行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和支持政府工作等情况的综合评价(具体指标见附件《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指标一览表》)。
评价范围、指标、评分方法和评分权重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扶持的产业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评价指标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无调整则沿用最新一期调整后的评价指标)。
四、评分方法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评价激励指标的数据来源单位,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及各银行机构的相关数据进行评分。
五、取消资格情形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银行机构,可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扣减得分,并视情况取消参与财政性存款分存资格:
(一)不配合政府协调事项;
(二)在业务数据统计和资料报送中弄虚作假;
(三)存在随意抽贷、压贷和断贷行为;
(四)出现重大服务事故;
(五)出现其他对财政性存款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六)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银行机构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取消参与财政性存款分存资格。
六、总量控制
为保证资金安全,对各银行机构分存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一)各银行机构单期分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期可分存总额的30%(同一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超过30%的不分存);
(二)各银行机构分存的存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行在汕尾辖区一般性存款(含同业存款)余额的30%(无法拆分的账户除外);
(三)单家银行机构分存额超出比例部分,按评分排名顺延至下一家银行机构分存。
七、评价和应用程序
(一)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和全年度,如确有需要,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暂行调整)。经营状况指标、贡献支持指标和定性指标相关数据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和粤财普惠汕尾担保公司等单位提供,分别于7月20日前、次年的1月20日前将上半年、上年度指标情况提供给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及各银行机构的相关数据进行评分,经各评价激励指标的数据来源单位复核无误后,报分管财政、金融的市领导同意后,予以通报。
(三)确定评价结果后,分别由市财政局统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公积金中心统筹住房公积金存款、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市属国有企业等根据评价得分按比例分配市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专项资金除外)。
八、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体现各银行机构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根据评价结果综合评分确定各银行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大额)、市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专项资金除外)、住房公积金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不含社保基金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分存额度,并将评价结果综合评分作为社保基金定期(详见《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大额存单竞争性存放的重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在统筹分存的前提下,优先满足提取、贷款的需求。以上各类资金分存的执行部门以最新一期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存的执行依据。
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银行机构评价结果综合评分(权重为60%)和各银行机构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配合情况和利率报价(权重为40%,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制订)等评价指标进行竞争性存放。
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市管企业统筹市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专项资金除外),根据各银行机构评价结果综合得分(权重60%),市管企业评分(权重40%),对银行存款进行分存。市管企业评分标准,指标分别为:贷款金额(权重40%)、贷款利率(权重20%)、存款利率(权重20%)、服务质量(权重20%),总分100分。
为体现对新进驻银行机构的激励支持,自该机构试业之日起首三个完整年度,每次分存资金时,在保障单项奖励存放资金的基础上,安排当期分存资金的平均金额作为新进驻机构的激励分存资金,单家新进驻银行的分存金额=剔除单项奖励金额后的当期分存资金÷(参评银行总数+新进驻银行总数)。
根据评价结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积金中心分别牵头统筹分存资金,并将分存结果于5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单个银行机构(第一至三名)分存额=当期可分存的财政性存款额×70%×(单个银行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第一至三名银行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之和)。单个银行机构(其余名次)分存额=当期可分存的财政性存款额×30%×(单个银行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其余名次银行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之和)。
九、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金融资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存款(大额)、市属国有企业存款(大额)、住房公积金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不含社保基金未到期定期存款)等。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提出当年度单项奖励事项的初步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财政统筹安排一定金额的财政性存款给予完成单项奖励事项的银行机构,作为单项分存激励。
(三)为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大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可阶段性调整、暂停有关事项和评价、奖励等标准。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的事项,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2.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指标一览表
附件1: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竞争性
存放管理办法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在银行机构存放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的导向作用,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保基金定期存放银行机构,激励银行机构对汕尾市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和汕尾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以下简称参存银行),是指根据本办法和《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各项评价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价,取得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资格的银行机构。
第二条 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市委市政府对金融领域调控能力。
(二)公正透明。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客观评价银行对汕尾市实体经济的贡献情况。
(五)权责统一。实施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单位应当履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工作,保证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相关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市财政局作为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牵头收集、统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汕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市公积金中心、粤财普惠汕尾担保公司等评价激励指标数据来源单位的相关数据和参存银行的利率报价。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资格评定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联合市政府办公室开展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分存工作。测算确定参存银行承诺利率上浮的下限,与获得分存资格的银行办理存款手续,确定社保基金存款规模,提出社保基金分存计划,对资金进行调度和存放,并将资金存放结果报送市政府备案。参存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且该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未到期的,市财政局有权要求参存银行提供相应质押品,否则取消参存资格并直接收回该银行的社保资金存款,保障社保资金存放的安全。
第六条 银行机构成为参存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汕尾市设置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银行机构。
(二)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社保基金存放银行有关规定;
(三)达到银行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指标要求;
(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各参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评价指标按照《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评价激励指标和报价利率两大类指标构成,主要评价指标权重按《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评分结果(权重为60%)和利率报价(权重为40%)确定。为确保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在符合存款利率自律要求的基础上,体现存款存放的竞争性,参与竞争的银行利率报价越高,分值越高。同时,为鼓励参存银行提高存放利率,在每次社保基金分存总额中安排10%奖励利率报价前三名的存放银行。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评定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条 取得参存资格的银行应当与市财政局签订社会保险基金存放银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服务协议有效期限按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期限确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得分及排名情况,综合各银行利率报价情况,对取得参存资格的银行进行量分,并确定分存资金额度,其中第一至三名分存当期到期资金70%,其余名次分存当期到期资金30%。
第十二条 参存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社保基金存放安全、完整;
(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服务协议有关约定;
(四)配合推进全民参保服务工作;
(五)配合完成社保基金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对各参存银行分存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一)各参存银行单期分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期可分存总额的30%(同一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超过30%的不分存);
(二)各参存银行分存的存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行在汕尾辖区一般性存款(含同业存款)余额的30%(无法拆分的账户除外;新进驻银行试业之日起首三个完整年度除外);
(三)各参存银行分存的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额的30%;
(四)单家参存银行分存额超出比例部分,按评分排名顺延至下一家参存银行分存。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到期收回后,重新按本办法进行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参存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取消参存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参存银行资格评定:
(一)未及时汇划到期本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一次但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未及时按国家、省要求的时间点上解基金的;
(三)在参存银行资格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
(四)未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存款报价利率办理存款计息且不改正的;
(六)其他对社保基金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参存资格撤销后,在该行所办理的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到期后办理支取。如遇严重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况,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联合市政府办公室通过评定的方式选定参存银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的事项,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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