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3〕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广东海事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0日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
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二十三个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交搜救发〔2022〕9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水上搜救应急能力提升,推进水上搜救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全面覆盖、布局合理,专常兼备、本领高强,反应灵敏、快速高效的水上搜救应急能力体系,最大程度减少水上人员伤亡、水域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筑牢水上安全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安全更有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机制作用,落实地方政府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全面提升水上搜救应急能力。
坚持规划引领、共建共享。根据我省水域特点,着眼水上险情应急处置需求,科学谋划、分级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精准定位、分类强化、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形成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合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省水上搜救应急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成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国内领先、服务一流的水上搜救应急处置体系,实现我省水上搜救责任区有效覆盖、高效处置,基本适应交通强省、海洋强省建设需求。
到2035年,我省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全面提升,水上搜救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人命搜救更有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加充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组织指挥体系。
1. 健全搜救指挥体系。省海上搜救中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统筹做好全省水上搜救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命救助、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落实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健全水上搜救应急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沿海和内河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明确水上搜救指挥机构,实现省市县三级水上搜救指挥体系有效覆盖,确保水上搜救应急工作有序开展。(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工作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 完善应急联动机制。省海上搜救中心推动搭建省市县水上搜救会商平台,建立省市县水上搜救机构沟通联系机制,完善水上突发事件紧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确保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开展。(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法规预案制度。
3. 健全搜救法制体系。加快推动出台《海上交通安全法》地方配套法规,开展《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制订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搜救应急预案。修订完善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动态管理,编制水上险情应急处置指南、典型案例汇编等配套文件手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同步完善本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健全搜救工作制度。研究制定省海上搜救中心工作规则,建立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联合会商值守指挥协调机制。修订省海上险情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动态调整海上险情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提升科学搜救应急管理水平。(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6. 编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聚焦区域海上重大风险隐患,突出补短板、强弱项,编制实施省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沿海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聚焦多维衔接、兜底保障,突出全域覆盖、快速响应,编制实施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沿海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级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沿海主要港口应编制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7. 坚持安全风险共管共治。发挥省、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强化商渔船源头管理。督促航运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消除船舶安全隐患。加强渔船安全检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持续开展“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大力开展“三无”渔船整治,加强联合执法,严查违法违规开展捕捞、交易等各类行为。(广东海事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加强乡镇船舶等安全管理。完善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乡镇船舶非法从事渔业捕捞、载客、海上旅游、休闲渔业等活动。加强对施工作业船舶、休闲旅游船舶和体育赛事船舶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化解。(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强化水上资源开发风险防范。做好海上风电、海洋牧场、海上及内河采砂区等领域安全监管。加强采砂用海安全管理,完善非法采砂长效治理机制,强化重点水域联合执法力度,结合全国常态化扫黑除恶行动部署,保持水上违法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广东海事局、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广东海警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强化水上气象监测预警。健全水上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制度,推进“靶向式”预警信息发布,提升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精准度。通过气象传真、NAVTEX(航行警告电传)等向船舶提供气象预警服务。实施远洋船舶、专业救助船舶、海上风电场等平台气象观测设备搭载计划,推进水上气象观测实时数据共享。(省气象局、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强海洋观测监测预警能力。完善海洋预报业务系统,为重点水域提供精细化海洋观测预报。加强南海观测设施建设,提高台风等恶劣海况下落水人员漂流预测能力。完善海洋地震观测站网,加强南海岛礁地震观测站建设,提高海洋地震监测能力,推进海洋地震(预警)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省地震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水上人命搜救能力建设。
13. 加强搜救信息化建设。落实“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加强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建设,优化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推进珠江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和省海洋综合执法指挥中心等升级改造工程建设。利用海事监管指挥系统、省海洋综合执法指挥系统、省智慧边海防系统,融合气象、海洋、水文、渔业、船舶等信息,实现搜救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沿海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基站补点工程建设,拓展AIS基站覆盖范围,推动E航海服务在商渔船的应用。(广东海事局、省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省委军民融合办、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支持搜救应急基地建设。加强水上搜救基地、应急值守待命点、救助机场、码头、避风锚地以及兼有搜救、应急功能的公务码头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规划、用地、用海、岸线审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保障。推进大型巡逻船码头基地、港珠澳大桥海事监管与航海保障基地、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省属维权执法基地建设。(广东海事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优化搜救应急船艇建设。加快海事巡逻船艇规划建设。依托“海巡09”轮等大型船舶,不定期开展南海海域巡航救助任务。推动国家专业力量在重要时段重点水域增设船艇应急值守。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其他涉海部门在日常巡航、执法、训练等任务中要有效兼顾水上搜救应急任务。(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建强空中应急救援队伍。推进国家专业力量配备中远程固定翼飞机、大中型直升机等装备。加快实现救助直升机夜航。鼓励支持民用航空器参与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的人员搜救。加强空中救援队伍日常演练,提升救援队伍业务能力。完善救助飞机应急保障机制,针对日常巡航、演习演练、应急搜救等,研究进一步简化评估和审批流程。支持无人机参与沿岸、近海搜寻,提高人命搜救成效。(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强化水上搜救科技创新。加强水上搜救基础性前瞻性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对深远海搜救、大风浪高海况搜救、防台风期间走锚船舶应急救援、海上风电场突发事件应急搜救等技术的针对性研究,为水上搜救提供技术支持。加大北斗卫星通信、漂移预测、无人船、无人潜艇、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装备在水上搜救中的应用。(广东海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水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
18. 加强水上溢油应急信息化建设。构建水上溢油一体化监视监测体系,提升水上溢油预警监测能力。鼓励支持港口和相关企业开展溢油源封堵、水上溢油清除、沉船存油抽取、油污回收处置等技术研发。推进汕头、湛江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完善现有溢油应急设备库管用养修机制。鼓励各地以委托代建代管、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水上溢油、岸线油污清除应急能力建设。(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加强海上溢油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海上船舶溢油应急指挥机制,编制省海上船舶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建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数据共享和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广东海事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能力建设。
20. 强化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处置。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险情应对先期处置能力。压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港口、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支持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救援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港口、运输船舶要完善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险情处置程序;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和救援装备配备;定期开展船载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广东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船舶火灾救援能力建设。
21. 建立专业水上消防队伍。支持国家专业救助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配备船载专用消防装备设备。指导沿海主要港口、国家二级以上渔港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根据需要支援船舶火灾救援。新建大中型公务船艇应配备支援火灾救援的装备设施。(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广东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强专业力量。
22. 建强国家专业水上救援力量。加强大规模人员搜救、大深度饱和潜水、翻扣船舶被困人员快速救援等技术研究,提升水上人命救助能力。加强直升机夜航救助能力训练,提升夜间快速救援能力。开展专业力量动态值守机制研究,优化专业力量布局。支持国家在我省建设应急救助基地,在项目规划、用地、用海、岸线审批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国家专业力量深远海大型综合救助船建设。(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东海事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建立地方专业水上搜救队伍。结合辖区涉海产业布局,对接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标准,推动市、县建立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专业水上搜救应急队伍,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参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筹协同力量。
24. 发挥政府部门队伍优势。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制订协同力量搜救装备配备指南,强化装备配备规范化建设。健全应急响应、协同联动机制,规范力量调动及支持保障工作程序,推动高效参与水上险情处置。(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用好现有军地联动机制。完善定期互访、信息通报等机制,深化水上搜救应急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守一方、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推动水上搜救设施联建共用。按照“统筹规划、联建共用、体系推进、注重实效”原则,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建设大型水上搜救设施应征求省海上搜救中心意见,纳入联建共用体系,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综合效益。(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壮大社会力量。
27.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壮大。研究制定省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者队伍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加强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发展,通过搜救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志愿者队伍发展给予资金扶持。(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发挥渔船机动救援优势。督促渔船编组作业,鼓励支持渔船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加强对渔民教育培训,提高渔船水上搜救应急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上搜救交流合作。
29. 深化粤港澳搜救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海上搜救机构的联动和协作,进一步落实粤港、粤澳海上搜救合作安排。完善香港飞机入境救援机制,推动建立香港救援飞机在湛江吴川机场、阳江合山机场降落加油的应急处置程序。定期联合开展海上搜救应急演练。(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强粤闽桂琼搜救合作。发挥华南四省(区)海上搜救联动机制作用,推动解决海上搜救工作难点。加强交界水域海上突发事件通报,协同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定期开展跨区域海上巡航救助任务,提升跨区域海上救助能力。加强防台风联动和信息通报,协同做好海上船舶防台风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医学救援和善后处理效能。
31. 提高医疗救援效能。推动紧急医学救援基地项目建设。加强现场海上医疗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完善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涉疫海上突发事件处置等机制。(省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提高善后处理效能。健全完善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善后机制,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获救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依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妥善解决相关矛盾纠纷。(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广东海警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将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认真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跟踪推动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工作落实,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本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地要按照中央与地方在水上搜救应急领域的财政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将水上搜救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上应急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推进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文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水上搜救应急发展的良好氛围,提升从业人员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