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部分地区非法采砂情况依然存在,我省加大法律规范和惩处力度。16日,省政府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提请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对采砂船舶全面安装专用监控设备,以期实现实时监控,违者最高将罚款5万元。
监理单位需对河道采砂进行实时监控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于2005年颁布,201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据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河砂市场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局部地区非法采砂仍然猖獗,严重威胁我省河道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及桥梁等建筑物的安全,原《条例》调整范围和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近年来我省非法采砂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且涉及采、运、销等环节,存在一条产业链和利益链,执法监管难度大。省水利厅负责人表示,要从根本上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必须斩断利益链。对此,修订草案提出建立采砂船指定停泊、联合执法、在线监控等监管新模式,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执法监管力度,为全面、有力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保障。
修订草案增加了省级建设采砂船舶监控系统、市县监控管理的内容,规定建设开发采砂船舶监控系统并对采砂船舶安装专用监控设备,对采砂船舶位置、江面动态、船舶采砂动力装置动态等进行实时监控。具体而言,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采砂船舶监控系统,并为采砂船舶配置采砂专用监控设备。市、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和管理采砂专用监控设备。安装监控设备不得收取费用。省水利厅负责人认为,这将为采砂船舶实行信息化管理提供法律支撑,将彻底转变传统的执法监管方式,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
除此之外,修订草案提出监理单位也应当配备智能化设备,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采砂人的采砂范围、作业工具、开采时间、采砂数量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绝配合安装采砂专用监控设备,或者损毁、拆除设备,妨碍设备正常运行的,修订草案要求,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村民自建房采砂需向乡镇备案
对于村民自建房需采集河砂的行为,修订草案也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要求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50立方米以下河砂的,要提供自建房屋合法手续,并向乡镇政府备案,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或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没有自建房屋合法手续和没有向乡镇政府备案的,不得采挖河砂。
此前对于非法采砂船扣押后无人认领的情形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容易造成非法作业工具不断积累、保管成本高、安全风险大等问题。对此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依法扣押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难以查明当事人且长期无人认领,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拍卖被扣押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变价款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收归国有。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还将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采砂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并要求提供经费保障。
在河砂资源出让收入利用方面,修订草案要求主要用于“河道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规定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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