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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粤府办〔2017〕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全省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健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家决策部署及时调整我省免疫规划政策,定期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公布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应按现行规定开展补偿工作。
(三)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断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疫苗生产、流通、接种以及接种证查验、补种、宣传等各环节的沟通配合,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推动信息共享,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流程管理
(一)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通过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我省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积极推进我省疫苗研发、生产、临床试验基地建设,推动疫苗相关产业发展。
(二)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将疫苗采购纳入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我省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工作。
(三)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储存配送企业冷链储运条件的检查。省卫生计生委要牵头组织制定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冷链设备装备标准。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评估辖区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设施设备状况,确保冷链装备按标准配置到位并正常运转。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内特别是偏远地区疫苗及时配送。
(四)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快将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嵌入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对接。所有接种单位均应实施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使用品目等。积极推广第二类疫苗预约接种服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快制定我省预防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的收费标准。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问题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在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工作中统筹解决。
(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加强公立医院和社区、乡镇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免疫程序、疫苗品种、接种方法、疫苗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第二类疫苗价格、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咨询投诉电话等事项。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对预防接种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强化预防接种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在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预防接种门诊分级评审工作和对其他预防接种单位督查的全覆盖,每年组织对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评估。将预防接种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按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预防接种门诊人员绩效工资与预防接种门诊等级、接种服务量挂钩等预防接种激励机制。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要明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要求,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地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并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对工作严重滞后、敷衍塞责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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