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2022〕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组织人社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促进我市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公布的新增及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求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通过收集整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及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合第三方成本测算、周边地市的价格水平、专家论证以及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尾市新增及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详见附件1.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内容
根据医院申报的95个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统一编码要求拆分为111项)和41个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统一编码要求拆分为63项),制定汕尾市112个新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增加网上就诊诊查费)和63个修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一)“网上就诊诊查费(编码110200007S)”按我市普通门诊诊查费价格标准执行,即三级10元,二级10元,一级10元;
(二)制定63个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三级价格标准,二级、一级价格标准分别按三级价格逐级下浮9.1%。(详见附件1)
(三)制定111个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级价格标准。(详见附件2)
二、实施范围
63个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网上就诊诊查费价格由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级别执行;111个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级价格标准由汕尾市深汕中心医院先试行。
三、配套措施
本次制定价格的新增及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执行时间
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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