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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4-12-31 09:55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办〔2024〕30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

实施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汕尾市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

《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的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等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推动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工作改革部署,省委“1310”具体部署及我市“做实做强西承东联桥头堡、全力打造东海岸重要支点”战略定位、推进“百千万工程”建设等在消防领域的具体安排,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顺应人民群众对消防救援工作和消防安全环境的新期待,为全市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时期末,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取得明显成效,队站布局更加合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综合保障更加有力,救援能力显著提高。2024年底前实现全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一镇一队”建设目标;2025年底前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缺口;部署开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三年达标计划(2025—2027年),逐步完成已有队站提档升级;2027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国家重点镇、中心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其他政府专职消防队不低于《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逐步解决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缺口,基本实现城乡消防安全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起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特色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建设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主责,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确保其建设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乡建设同步。要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乡镇(农村)等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改建、租建、联建等方式灵活建站,进一步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打造“中心站+卫星站”“县域中心站+乡镇专职队”组团式力量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消防站建设规模与用地指标,严格执行规划和标准依据,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供电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从简从快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地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汕尾供电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规范落实《规定》内容,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制定建队方案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严格考核督导,扎实推进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强化公益属性,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消防救援部门应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监管。〔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委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管理教育

  1.明确管理体系。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指导,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训练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要按权限组织对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施达标评估,做好建档造册,并按照“达标纳管、应管尽管”原则,有序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人员招录。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本地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发展规模,结合实际编制年度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经属地党委、政府批准后报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汇总,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联合市县两级人社、财政、编办等部门,统一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加强人员管理,严禁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已投入执勤但人员数量未达到《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中对应建设等级要求的队站,应结合实际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并经属地党委、政府批准后有序开展人员招录工作,确保一线救援力量充足。〔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管理教育制度。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教育、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奖惩退出、优待抚恤等配套制度,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全国、全省各类奖项评选表彰。有关部门在开展相关推荐评选活动时,名额应适当向一线消防救援人员和集体倾斜。〔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工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培训晋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教育培训体系。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逢晋必训、逢晋必考制度,任职、晋升、续任等应当具有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在岗培训、晋级培训由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按管理权限及现实需要组织开展,考核结果与个人考评、等级晋升挂钩。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逐级晋升,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省级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晋级。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要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执勤训练

  1.严格执勤备战。2024年底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全部接入119接处警系统,与消防救援部门119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接受消防救援部门调度指令。2027年底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配备能实现与消防救援部门互联互通的对讲设备,并联合建立音视频会议系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并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战备值班、战备检查、战备教育、装备管理、辖区熟悉、预案管理、信息报送、战评总结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实战演练,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时刻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专业培训。消防救援部门要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全面规范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要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培训,完善在职队员复训轮训机制。要建立队员和管理人员双认证体系,开展队伍指挥员指挥能力达标培训和评估认证,推动政府专职消防员持证上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副)队长认证上岗。要认真落实《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训练指引》,组织开展“四同一”训练(同一训练大纲、同一训练目标、同一训练内容、同一训练标准),并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火灾扑救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突出抓好队伍基础体能、业务技能、辖区熟悉、装备使用、初战控火等训练,切实提升队伍实战打赢能力。消防救援部门应与高校、企业等单位建立人员共育共享机制,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学历、技能型人才培养,不断拓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发展空间,全面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综合保障

  1.做好队伍经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将队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进行足额保障。对于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市县两级财政、人社和消防救援部门应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合理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保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相适应。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参照所在县(市、区)的消防员伙食补助标准保障,被装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员标准保障,队员执勤、现场救援等补贴和高危补贴可以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项目和标准执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涉及政府采购的,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队伍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部门职责,做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伤亡抚恤、落户办理、子女入学入托、住房保障、在职培训、应急通行等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看病就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景区等方面,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享受同等优待。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可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各级政府应按照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就业帮扶力度,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退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参照消防员退出优待政策,适当发放离队安置费。在重要节日、重要节点,可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走访慰问对象。〔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伤亡抚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社部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对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抚恤待遇。建立健全困难救助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地按程序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家庭进行救助。〔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按规定减免消防车辆购置税和通行费。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救援车辆外观涂装制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定,并按照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执勤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免收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辆(艇)公路、桥梁通行费和泊车(岸)费的有关政策。〔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当地实际财力情况和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相应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等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经费、器材装备、福利待遇等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主动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的帮助支持。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确定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等要纳入日常督导检查、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和“十四五”规划落实的重要内容。市消防救援支队要认真学习借鉴、总结推广各地在抓建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调研帮扶和跟踪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推进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方案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具体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汕尾市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任务分工表



附件

汕尾市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的意见》任务分工表

工作阶段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

前期部署

阶段

1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宣贯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等文件精神,将其纳入学习计划,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部署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税务局、汕尾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4年底前

集中攻坚

阶段

2

各级政府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主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等,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期推进

3

2024年底前实现全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一镇一队”建设目标;2025年底前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缺口;部署开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三年达标计划(2025年—2027年),逐步完成已有队站提档升级,2027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国家重点镇、中心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其他政府专职消防队不低于《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7年底前

4

进一步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通过新建、改建、租建、联建等方式灵活建站,打造“中心站+卫星站”“县域中心站+乡镇专职队”组团式力量布局。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消防站建设规模与用地指标,严格执行规划和标准依据,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供电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从简从快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地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汕尾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期推进

5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严格考核督导,扎实推进落实。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4年底前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其余工作长期推进

6

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大评估”活动开展,评估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达标情况,并按照“达标纳管、应管尽管”原则,有序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4年底前完成“大评估”活动

7

摸排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并有序组织符合条件未登记或登记到期的单位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

2025年底前

8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接入119接处警系统,与消防救援部门119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接受消防救援部门调度指令。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4年底前完成并长期推进

9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配备能实现与消防救援部门互联互通的对讲设备,并联合建立音视频会议系统。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7年底前完成并长期推进

10

根据本地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发展规模测算评估结果,拟定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请属地党委政府批准后报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汇总,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每季度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招录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期推进

11

根据《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及时结合实际,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并经属地党委政府批准后有序开展人员招录工作,确保一线救援力量充足。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常态化落实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教育、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奖惩退出、优待抚恤等配套制度,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专职消防员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期推进

13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全国、全省各类奖项评选表彰。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直机关工委、团汕尾市委、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

常态化落实

14

参照国家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综合考评考核机制,每月按权限组织本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考评,并将每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年度工作的主要依据。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

常态化落实

15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并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执行战备值班、战备检查、战备教育、装备管理、辖区熟悉、预案管理、信息报送、战评总结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实战演练,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时刻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长期推进

16

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全面规范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培训,完善在职队员复训轮训机制。建立队员和管理人员双认证体系,开展队伍指挥员指挥能力达标培训和评估认证,推动政府专职消防员持证上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副)队长认证上岗。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长期推进

17

认真落实《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训练指引》,组织开展“四同一”训练,并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长期推进

18

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火灾扑救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突出抓好队伍基础体能、业务技能、辖区熟悉、装备使用、初战控火等训练。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19

与高校、企业等单位建立人员共育共享机制。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

2024年底建立,并长期推进

20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按管理权限及现实需要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考评、等级晋升挂钩。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

常态化落实

21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将队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由财政足额保障,其中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参照所在县(市、区)的消防员伙食补助标准保障,被装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员标准保障,队员执勤、现场救援等补贴和高危补贴可以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项目和标准执行。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5年底前

22

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合理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保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相适应。同时,做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伤亡抚恤、落户办理、子女入学入托、住房保障、在职培训、应急通行、车辆购置减税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期推进

23

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

市消防救援支队

长期推进

24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可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加大对退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就业帮扶力度,可参照国家消防员退出优待政策,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退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适当发放离队安置费。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长期推进

25

在重要节日、重要节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走访慰问对象并开展走访慰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常态化落实

26

按照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办理减免消防车辆购置税和通行费等相关手续工作。建立健全困难救助工作机制。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底前

27

指导各地按程序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家庭进行救助。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常态化落实

28

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实际财力和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相应补贴。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长期推进

2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等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

按实际工作开展及有关规定执行

30

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底前

巩固提升

阶段

3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导检查、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和“十四五”规划落实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落实落地。

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税务局、汕尾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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