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底部
  • 政务微信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分享到: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4-08-29 10:33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办函〔2024〕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气象水文

  2.3 主要灾害风险

  3 组织体系

  3.1 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3.1.1 机构组成

  3.1.2 工作职责

  3.1.3 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

  3.1.4 任务分工

  3.1.5应急响应工作组

  3.1.6 专家组

  3.2 市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3.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4 预警预防

  4.1 监测预警信息

  4.1.1 雨情信息

  4.1.2 水情信息

  4.1.3 涝情信息

  4.1.4 风情信息

  4.1.5 旱情信息

  4.1.6 冻情信息

  4.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4.1.8 工情、险情、灾情信息

  4.1.9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

  4.1.10公众信息发送

  4. 2 预警预防准备

  4.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4.2.2 预案方案完善

  4.2.3 基础设施设备准备

  4.2.4 督导检查

  4.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4.3 预警预防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5.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5.1.3 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5.1.4 应急响应市县协同

  5.1.5 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同

  5.3.1 市三防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5.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5.4 防汛应急响应

  5.4.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5.4.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5.4.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5.4.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5.5 防旱应急响应

  5.5.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5.5.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5.6 防风应急响应

  5.6.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5.6.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5.6.3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5.6.4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5.7 防冻应急响应

  5.7.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5.7.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5.8 应急响应调整

  5.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调整

  5.8.2 应急响应结束

  6 抢险救援

  6.1 基本要求

  6.2 救援力量

  6.3 救援开展

  6.4 救援实施

  6.4.1 抢险救援

  6.4.2 应急支援

  6.5 救援结束

  7.后期处置

  7.1 救灾救助

  7.2 恢复重建

  7.3 社会捐赠

  7.4 灾害保险

  7.5 评估总结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1.1 专家队伍保障

  8.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资金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人员转移保障

  8.6 综合保障

  8.6.1 通信保障

  8.6.2 安全防护保障

  8.6.3 交通保障

  8.6.4 油料保障

  8.6.5 供电保障

  8.6.6 供水保障

  8.6.7 医疗保障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

  9.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完善我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管理体系,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范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为汕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风暴潮、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最高目标和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三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三防行政责任人,对本辖区的三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防工作。

  (4)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5)科学应对,联动高效。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6)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汕尾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沿海,珠江三角洲东岸,东同揭阳市惠来县交界,西与惠州市惠东县接壤,北接河源市紫金县,南濒南海,与香港隔海相望,总面积4396.54平方公里。大陆沿海岸线长455.2公里,占全省岸线长度的11.1%,在全省沿海地市中,位居第二。大陆架内(即200米水深以内)海域面积2.39万平方公里,相当于陆地面积的4.5倍。

  由于历次地壳运动褶皱、断裂和火山岩隆起的影响,汕尾形成了山地、丘陵、台地、平原兼有的复杂地形地貌。全境位于莲花山脉南麓,莲花山脉走势为东北向西南方向倾斜,由闽粤边界的铜鼓岭向东南经汕尾跨惠阳到香港附近入海。地形为北部高丘山地,山峦重叠,千米以上高山有23座,最高峰为莲花山,海拔1337.3米,位于海丰县西北境内;中部多丘陵、台地;南部沿海多为台地、平原。山地、丘陵约占全市总面积的43.7%。

  2.2 气象水文

  汕尾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海洋性气候明显,光、热、水资源丰富。其主要气候特点是:气候温暖,雨量丰沛,干湿明显,光照充足;冬不寒冷,夏不酷热,夏长冬短,春早秋迟;秋冬春旱,常有发生,夏涝风灾,危害较重。年均雨量2173毫米,时空分布不均,汛期(4-9月)平均降雨量1894毫米,占全年的87%,莲花山脉南麓海丰至陆丰一带是全省的三大暴雨中心之一,海丰县梅陇镇、可塘镇,陆丰市八万镇是典型的雨窝点。境内没有较大河流,但中小河流纵横交错,集雨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干、支流共有14条,其中,螺河、黄江河集雨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是汕尾的两大河流。螺河、黄江河和乌坎河3大水系总长217公里,流域面积3184平方公里,占全市流域总面积的61.0%。境内河水流量大,平均径流深1308.9毫米,平均径流量56.96亿立方米。截至2023年年底,全市共有水库284座,其中大型水库2座(公平水库、龙潭水库)、中型水库18座、小型水库264座。20座大中型水库正常库容总计6.799亿立方米。

  2.3 主要灾害风险

  (1)强降雨。汛期雨水充沛,容易引发山洪、中小河流洪水、城乡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境内主要的中小河流均有发生洪水漫堤引发灾害的记录。内涝问题比较突出的有市区、海丰县城部分路段和区域,以及陆丰市东南片部分乡镇和农村。全市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其中,崩塌、滑坡主要分布于西北部莲花山脉的低山丘陵区;泥石流主要分布于海丰、市区、陆丰一带低山丘陵地貌区。

  (2)台风。汕尾面临南海,海岸线长,是台风灾害多发频发地区,年均受到5个台风影响,最多年份达10个,影响时间多在7-9月份,最早为4月份,最晚为12月份。2005-2023年期间,严重影响汕尾的台风有8个,正面登陆汕尾的台风有4个,其中,2013年强台风“天兔”是1988年建市以来登陆汕尾的最强台风,也是致灾最重的台风,其影响期间全市普遍出现12级以上大风,实测阵风超过17级,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另外,2015年的“莲花”、2016年的“妮妲”“海马”、2018年的“山竹”、2023年的“苏拉”等台风也给汕尾造成较重影响,造成了一定的灾害损失。

  (3)干旱。由于汕尾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汛后可出现数十天甚至近半年不降雨的情况,引发气象干旱,随着各地蓄水工程和河流水量的减少,导致资源性缺水,继而出现农业干旱和水文干旱。1988年建市以来,我市平均2-3年出现一次因资源性缺水引发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干旱,持续时间可达数月,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影响较大。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全市连续12个月高温少雨,平均总雨量仅1045.4毫米,为我市1953年有气象记录以来,同期降雨量最少,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旱情,特别是市区、海丰县城、陆丰东南片等城镇,饮用水源严重不足,供水持续紧张,其中,海丰县城东北片一度出现自来水断供的情况,持续时间1个多月(2021年4-5月份),影响人口21.6万。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44.3万亩,成灾面积12.1万亩,绝收面积4.7万亩。

  (4)霜冻。汕尾冬季(12月-次年2月)平均温度16℃左右,日平均温度≤5℃多年平均为0.9天,中北部地区极端低温时可达0℃以下,近年来较重的寒潮天气发生在2021年1月上、中旬,根据监测数据,当年1月13日凌晨,全市各地共有31个测站录得0℃以下气温,其中海丰莲花山测站录得-4.6℃的全市最低气温。同日,海丰国家气象站录得0.6℃低温,为1960年该气象站建站以来录得的极端最低气温。寒潮期间需重点关注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孤寡老人、流浪乞讨人员等弱势群体,做好防寒保暖工作。汕尾地区农作物多属亚热带和热带品种,耐寒性能较低,当近地面气温接近或低于0℃时,将会出现霜(冰)冻害。


  3 组织体系

  3.1 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3.1.1 机构组成

  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由以下部门和单位、本地驻军的负责人组成,在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市三防工作。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市领导;

  副总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汕尾军分区副司令员,汕尾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汕尾市水务局局长,广东省汕尾市气象局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汕尾支队支队长,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中共汕尾市委宣传部、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尾市教育局、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尾市公安局、汕尾市民政局、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汕尾市水务局、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汕尾市商务局、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尾市卫生健康局、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尾市林业局、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汕尾军分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汕尾支队、广东省汕尾农垦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尾海事局、广东省汕尾市气象局、国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汕尾日报社、汕尾广播电视台、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广东省水文局汕尾水文测报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汕尾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汕尾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汕尾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站汕尾车站共44个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以下用规范简称表述以上单位)

  3.1.2 工作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全市三防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全市三防工作政策及相关制度,指导、推动、督促全市有三防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统筹指挥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伍;督导全市三防工作;承办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

  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市三防办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市三防办副主任。(市三防办职责见“附件2”)

  3.1.4 任务分工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划分为三防指挥部门、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五类(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见“附件2”,类别属性见“附件3”)。

  (1)三防指挥部门:承担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三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2)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涝情、土壤墒情、海浪、海潮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情势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向三防指挥部门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和防御工作建议,为会商及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受灾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4)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行业技术支撑。

  (5)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3.1.5 应急响应工作组

  市三防指挥部设置10个应急响应工作组,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工作组机制,分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1)综合协调组: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与,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市三防指挥部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以及文件起草、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灾情统计等工作,负责事后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或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尾日报社、汕尾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和宣传防灾避险知识。

  (3)预警预报组: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汕尾水文测报中心、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或专家参与。负责天气、水情、海浪、海潮、旱情、低温及其引发的山洪、洪水、地质灾害、旱灾、冻灾等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4)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武警汕尾支队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组织警力对灾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5)物资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6)交通保障组:市交通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汕尾海事局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应急状态下重点物资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运输保障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组织抢修因灾中断、阻塞、损毁的国省道。

  (7)通信保障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组长单位,电信汕尾分公司、移动汕尾分公司、联通汕尾市分公司、铁塔汕尾市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

  (8)电力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局为组长单位,汕尾供电局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和受损供电设施抢修恢复。

  (9)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局为组长单位,市有关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员实施救治、疾病控制、心理疏导和疫情控制工作,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10)抢险救援组:汕尾军分区为组长单位,武警汕尾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汕尾海事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3.1.6 专家组

  市三防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参与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市三防指挥部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专家组成员可在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库)中抽调,由相关部门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立后视情进驻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3.2 市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三防工作。镇(街)应急委员会为所辖行政区域的三防指挥机构。

  3.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三防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三防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监测预警信息

  4.1.1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市气象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市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市气象局监测到1小时超过8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6小时超过250毫米的降雨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汕尾水文测报中心监测到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如实测降雨量重现期达到五年(及以上)一遇,要作出特别注明。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2小时降雨量超过70毫米时,市气象局、汕尾水文测报中心主动与市三防办联系对接。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市气象局要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

  (6)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响应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7)落实直达基层责任人暴雨预警双重“叫应”机制,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要通过粤政易群或手机短信等提前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约定的渠道,向预警信号覆盖区域的市、县(市、区)、镇(街)、村(居)三防责任人发送提醒信息。当全市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的镇(街)数量超过30%(即16个)时,市气象局应电话报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和市三防办(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三防办应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调度有关镇(街)、村(居),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防御措施,做到“有叫有应”,形成闭环。

  4.1.2 水情信息

  汕尾水文测报中心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全市重要河流主要水文站点和大中型水库的水情信息;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小型水库的水情信息。

  防汛应急响应期间,汕尾水文测报中心、市水务局按要求及时报送、必要时加密频次报送水情信息。当监测研判河流、水库水位持续上涨时,要主动与市三防办联系对接。

  4.1.3 涝情信息

  发生严重内涝时,各县(市、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三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发生在市区和各地县城的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三防办。

  4.1.4 风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三防办提供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发展趋势及对我市影响程度等信息,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向市三防办提供风暴潮和海浪信息。

  4.1.5 旱情信息

  当境内有区域出现气象干旱时,有关监测预报单位要向市三防办提供有关监测信息。其中,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气象干旱信息;汕尾水文测报中心、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江河湖库水情和可调用水资源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壤墒情信息和耕地受旱信息。各单位非汛期每月1日分别向市三防办报送本单位负责提供的信息。

  4.1.6 冻情信息

  市气象局监测到有冷空气南下影响汕尾,要及时发布寒冷预警信息。冷空气影响期间,每天向市三防办报告最新的监测信息。冷空气过程结束后,及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冷空气过程总体情况和未来一周天气动态;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时向市三防办报送海水水温等监测预报信息。

  4.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务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同级三防办,并将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受影响地区相关责任人。受影响地区基层政府应做好人员转移等安全防范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联合市气象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向市三防办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三防办。

  4.1.8 工情、险情、灾情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防总《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要求,按规范内容和规定时限报告堤防、水库工程信息以及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并做好核实、续报工作。市三防指挥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防总。

  4.1.9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

  当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泄洪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提前通知下游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4.1.10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网络公众账号等媒介管理(运营)单位要及时主动转载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报预警和防灾避险提醒等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三防指挥机构和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确保信息优先发布,及时准确到户到人,并免除相关通信费用。

  4.2 预警预防准备

  4.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渔港、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低洼易涝点、渔船等三防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落实本地各类三防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期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市三防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市、县(市、区)防汛抗旱防风行政责任人,以及大中型水库、重点江海堤防、大型水闸、重点小型水库、重点渔港、重点旅游景区防汛防风行政责任人。

  4.2.2 预案方案完善

  (1)市三防办负责编制市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详见本预案第九部分“附则”)。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涝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和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4)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各镇(街)应急委员会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5)村(居)应按照转移谁、谁来转、何时转、转到哪、安置管理“五要素”,编制防汛防风“一页纸”应急预案。

  (6)重点水利工程、重点在建工程、渔港码头、旅游景区景点、重点公路桥梁、危旧建筑物等防汛防风重点保护对象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城乡易涝点、山洪灾害危险区、临河洪水隐患区、暴潮巨浪高危区等风险区域(部位)的责任(管理)单位要按照“一点一策”要求,制定防御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层级的水务(水利)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同级三防指挥机构审批。

  4.2.3 基础设施设备准备

  (1)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避难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运输、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领域的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供电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和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

  (4)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6)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补充砂石料、钢筋笼、土工膜、编织袋等抢险物资,以及冲锋舟、橡皮艇、救生衣等救援装备,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加强规范化管理。

  (7)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监测系统、网络线路、视频会议、供电设备、应急通讯等系统和设备的运维工作,确保有关设备运行正常、性能良好。

  4.2.4 督导检查

  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深入各地各有关单位和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督导检查。

  (1)市三防指挥部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期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期前检查一般在每年1-3月,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防汛防风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在防御灾害天气期间,市三防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受影响地区督导检查。

  (2)市三防指挥部主要对三防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三防指挥部反馈、汇报。市三防指挥部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4.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市三防办应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三防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市三防办应定期组织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责任人员、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抢险救援队伍队员,以及负有三防工作职责的村干部、信息员、网格员等各级各类三防责任人进行培训。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三防工作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的三防责任人进行培训。

  (3)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三防工作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4)市三防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4.3 预警预防行动

  市三防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其他负有三防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年度三防工作会议、市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上级的有关部署要求,临时召开三防工作会议。

  (3)当我市境内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或邻近地市水旱风冻灾害对我市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风暴潮、低温冰冻及其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我市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当前全市共有4个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发布机构,其中,汕尾市气象局(气象台)负责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指导工作,同时负责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陆丰市气象局(气象台)负责陆丰市、华侨管理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海丰县气象局、陆河县气象服务中心(气象台)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

  (5)根据会商意见,市三防指挥部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发布防御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6)市三防指挥部及各有关单位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指导防御措施落实。

  (7)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四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5.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市三防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结论,向市三防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2)启动、调整、结束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文件由市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调整、结束Ⅱ级应急响应文件由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调整、结束Ⅰ级应急响应文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本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

  5.1.3 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受灾害天气影响的县(市、区)三防办应及时向市三防办报告相关情况。

  (2)市三防指挥部实行联合值守工作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类型和级别,派出能履行三防工作职责的人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联合值守人员要积极参加会商,并发挥好市三防指挥部和本人所在单位之间信息互通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一时间将市三防指挥部会商分析研判结论和指挥决策指令等信息向本单位传达,第一时间将本行业系统工作开展情况和收集到的险情灾情信息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3)市三防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开展现场督导检查。

  (4)监测预报单位加强监测,加密频次预报和滚动预警。

  (5)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8)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10)涉及跨市的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市三防指挥部要加强与有关地市的三防指挥机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总协调处置。各县(市、区)、各镇(街)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

  (11)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2)应急响应期间,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抢险救援力量、综合保障部门和各县(市、区)三防办应按以下要求向市三防办报送信息:①防汛(或防风)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监测预报单位应分别每隔6小时、3小时、1小时、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信息;行业职能部门、抢险救援力量和各县(市、区)三防办每隔6小时、6小时、3小时、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工作动态和灾情险情信息;②防旱(或防冻)应急响应期间,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三防办每天9时向市三防办报送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③工作需要时,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抢险救援力量、综合保障部门和各县(市、区)三防办按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加密频次或即时报送相关信息。

  (13)启动较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其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其以下所有级别应急响应的工作要求。

  5.1.4应急响应市县协同

  (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2)市级会商意见认为受灾风险较高的县(市、区)或在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被明确为重点关注地区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1.5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1)防汛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IV级、Ⅲ级: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汕尾水文测报中心、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

  Ⅱ级、I级:在防汛IV级、Ⅲ级应急响应联合值守单位的基础上,增加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汕尾海事局、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汕尾供电局、移动汕尾分公司、电信汕尾分公司、联通汕尾市分公司、铁塔汕尾市分公司。

  (2)防风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IV级、Ⅲ级: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汕尾水文测报中心、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汕尾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Ⅱ级、I级:在防风IV级、Ⅲ级应急响应联合值守单位的基础上,增加汕尾军分区、武警汕尾支队、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汕尾供电局、移动汕尾分公司、电信汕尾分公司、联通汕尾市分公司、铁塔汕尾市分公司。

  (3)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4)启动以上各类各级应急响应期间,市三防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增加或减少联合值守单位。

  5.2 先期处置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实施抢险,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指挥机构,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至市三防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3 指挥协同

  5.3.1 市三防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5)视情派出工作组开展现场督导检查。

  (6)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5.3.2.1 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报请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①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直接参与处置的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②省政府或省直部门直接参与处置的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③重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④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2)市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委派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主要职责: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发生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国务院或国家部委领导或省领导抵达我市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5.3.2.2 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情势紧急时,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组,可以与县(市、区)政府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现场联合指挥部。

  (2)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指派人员担任副总指挥。

  先期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和会议精神;了解掌握灾区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及时向市三防办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替代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指挥处置职责);根据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应急力量、相关领域专家、救灾物资等支援、支持问题,并协助属地政府组织转移安置涉险群众、实施交通管制等。

  5.4 防汛应急响应

  5.4.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5.4.1.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1)螺河、黄江河主干流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2)螺溪、南北溪、新田河、西坑河、召贡水、大液河、东溪、乌坎河、长山河、水东河、龙潭河、鳌江单一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城镇或保护5000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螺河、黄江河主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4)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或发生超设计水位情况,或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5)全市4个气象台中,有2个以上气象台针对其负责监测的行政区域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且有关预警信号均持续生效超过3小时,并预计强降雨将持续。(全市4个气象台分别为市级、海丰、陆丰、陆河气象台,各气象台负责监测的行政区域见本预案第四部分“预警预防行动”)

  (6)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至少有2个气象台负责监测的行政区域和20个镇(街)的监测站点将可能录得10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

  (7)强降雨将引发或已经引发局部地区山洪、洪水、城乡内涝、地质灾害等灾害,或已导致辖内发生了个别人员伤亡事件。

  (8)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1.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汛IV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动态,及时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督促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任务的单位(部门)、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督促、落实有关地区做好巡堤查险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频次报送。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并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6)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物资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并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8)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

  ②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④市气象局、汕尾水文测报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预警发布部门要加强预警“叫应”机制,及时提醒基层采取防御措施。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4.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5.4.2.1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1)螺河、黄江河主干流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2)螺溪、南北溪、新田河、西坑河、召贡水、大液河、东溪、乌坎河、长山河、水东河、龙潭河、鳌江单一流域发生50-100年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3)保护中心城镇的或保护1万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螺河、黄江河主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或发生超校核水位情况;或小型水库发生漫坝或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5)全市4个气象台中,有3个以上气象台针对其负责监测的行政区域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且有关预警信号均持续生效超过3小时,并预计强降雨将持续。

  (6)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至少有3个气象台负责监测的行政区域和30个镇(街)的监测站点将可能录得20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

  (7)强降雨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局部地区发生较重的山洪、洪水、城乡内涝、地质灾害等灾害,或已导致辖内发生了2起以上个别人员伤亡事件,对社会造成较重的影响。

  (8)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核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督促、落实有关地区加强巡堤查险;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并每6个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6)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并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指令;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按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组织专家组进驻指挥中心。

  ②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工程、地下空间、削坡建房等部位的风险排查工作。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4.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5.4.3.1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1)螺河、黄江河主干流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2)螺溪、南北溪、新田河、西坑河、召贡水、大液河、东溪、乌坎河、长山河、水东河、龙潭河、鳌江单一流域发生100年(及以上)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流域发生50-10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县级城市或保护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螺河、黄江河主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5)全市4个气象台针对其负责监测的行政区域均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且有关预警信号均持续生效超过3小时,并预计强降雨将持续。

  (6)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个气象台负责监测的行政区域和40个以上镇(街)的监测站点将可能录得30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

  (7)强降雨已经导致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的山洪、洪水、城乡内涝、地质灾害等灾害,或已导致辖内发生了严重的群死群伤事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8)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3.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市三防办进一步核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并每3个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7)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并每3个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9)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10)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1)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频次,确保水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督促、指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调配,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加密频次巡查建筑工地、地下空间、削坡建房安全风险,视情转移受威胁人员。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4.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5.4.4.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1)螺河、黄江河主干流发生50年(及以上)一遇洪水。

  (2)螺溪、南北溪、新田河、西坑河、召贡水、大液河、东溪、乌坎河、长山河、水东河、龙潭河、鳌江两条及以上流域发生100年(及以上)一遇洪水。

  (3)螺河、黄江河主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5)过去24小时,全市4个气象台负责监测的行政区域和40个以上镇(街)均已出现了30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范围将继续有300毫米以上的强降水。

  (6)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特别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河流洪水已大范围涌入县级以上城市,或已导致辖内发生了极其严重的群死群伤事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4.2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政府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市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以下简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视情申请调用解放军、武警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4)市三防办全面核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会议和文件部署要求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得以转移并妥善安置。

  (5)有关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

  (6)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或实时向市三防办提供最新预测预报信息。

  (7)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措施,并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最新的相关信息。

  (8)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9)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增派队伍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开展突击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并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最新的相关信息。

  (10)宣传、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舆论引导、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确保社会民心稳定。

  (11)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2)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

  (1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5 防旱应急响应

  5.5.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5.5.1.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旱情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2个县(市、区)重等气象干旱等级持续15天以上,且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②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85%;大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35%;主要河流水库接近旱警水位(流量)。

  ③耕地受旱面积与全市耕地总面积比值≥15%。

  ④已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旱情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有2个县(市、区)特等气象干旱等级持续10天,且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严重影响。

  ②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0%;大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30%;主要河流水库低于旱警水位(流量)。

  ③耕地受旱面积与全市耕地总面积比值≥20%。

  ④全市有10个以上镇(街)或2个县级城市已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态势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1.2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市三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旱工作要求;协调跨县(市、区)水量分配。

  (3)市三防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并于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报送相关信息。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0)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各地和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③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灾区减少农田浸灌用水,控制水量消耗。

  ④市气象局应抓住有利天气条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5.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5.5.2.1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旱情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3个县(市、区)特等气象干旱等级持续15天以上,且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严重影响。

  ②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5%;大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25%。

  ③耕地受旱面积与全市耕地总面积比值≥30%。

  ④全市有20个以上镇(街)或3个县级城市已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态势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旱情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3个县(市、区)特等气象干旱等级以上持续20天以上,且预计特旱范围进一步扩大,并造成极其严重影响。

  ②江河主要控制站月平均来水保证率≥97%;大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20%。

  ③耕地受旱面积与全市耕地总面积比值≥40%。

  ④全市有30个以上镇(街)或4个以上县级城市已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态势进一步发展,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启动防旱应急响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分别启动防旱I级、Ⅱ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分别在防旱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主持全市防旱工作。

  (2)市三防办及时收集干旱信息和受灾情况;进一步协调跨区域的水量分配。

  (3)市三防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5)各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7)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8)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务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④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9)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6 防风应急响应

  5.6.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5.6.1.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72小时内有8级及以上风力的热带气旋影响我市海域或陆地,可能造成安全风险;

  (2)预报风暴潮增水导致我市沿海主要潮位站潮位达到10-20年一遇;

  (3)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1.2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密切关注台风动态,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工作部署;督促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风任务的单位(部门)、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频次报送。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风险区、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高空广告牌、建筑围挡等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落实临灾安全措施,并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6)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物资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并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8)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向公众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汕尾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客运索道、摩天轮、玻璃桥等大型游乐设施的防风安全和游客疏散工作。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6.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5.6.2.1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风力12-13级台风影响我市海域或陆地,或风力10-11级强热带风暴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或风力8-9级热带风暴正面登陆我市。

  (2)预报风暴潮增水导致我市沿海主要潮位站潮位达到20-50年一遇。

  (3)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2.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核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重点掌握船只归港、海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落实情况;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对海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户外广告牌、建筑围挡、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重点环节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6)综合保障部门加强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并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加强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好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汕尾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客运索道、摩天轮、玻璃桥等大型游乐设施的防风安全和游客疏散工作。

  ④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临时工棚、简易危旧厂房、砖瓦房、高层建筑、广告牌、户外钢架结构设施等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暂停高空作业。

  ⑥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5.6.3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5.6.3.1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影响我市海域或陆地,或风力12-13级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

  (2)预报风暴潮增水导致我市沿海主要潮位站潮位达到50-100年一遇。

  (3)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的情况。

  5.6.3.2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市三防办进一步核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御措施,对行业内各类隐患进行再次全面检查、落实;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6)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并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8)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频次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汕尾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辖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地处危险区域的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客运索道、摩天轮、玻璃桥等大型游乐设施的防风安全和游客疏散工作。

  ④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停工的落实情况,检查人员安全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

  ⑥市教育局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5.6.4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5.6.4.1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有风力14级及以上强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

  (2)预报风暴潮增水导致我市沿海主要潮位站潮位达到或超过100年一遇。

  (3)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4.2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政府启动防风I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市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市三防办全面核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

  (4)相关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或实时向市三防办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落实“五停”措施,并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7)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投入抢险救灾救援工作,并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相关信息。

  (9)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确保社会民心稳定。

  (10)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1)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适时调整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巡查、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汕尾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海上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海洋牧场人员、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上岸,回港船只和商船百分百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严格防风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客运索道、摩天轮、玻璃桥等大型游乐设施的防风安全和游客疏散工作。

  ④市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核实在建工地的人员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⑥市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3)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相关区域和时限要求报送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

  5.7 防冻应急响应

  5.7.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5.7.1.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陆河县、海丰县、陆丰市寒冷橙色(或以上)预警信号均已持续生效24小时以上,同时已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全市10个以上镇(街)的农业、林业或养殖业产生较大影响。

  ②预计低温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中断12小时左右,或导致辖区内2个以上县(市、区)的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并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10公里左右。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全市有2个县(市、区)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已生效,且其他县(市、区)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均已持续生效72小时以上,同时已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全市20个以上镇(街)的农业、林业或养殖业造成较大影响。

  ②低温冰冻导致辖区内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导致辖区内3个以上县(市、区)的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并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15公里以上,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7.1.2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冻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办主任签发启动防冻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文件,组织会议分析防御形势,部署防冻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工作部署和有关应急预案要求。

  (2)市三防办密切关注低温冰冻发展动态,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冻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防冻措施;视情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市三防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报送冻情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冻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灾损失情况,并于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报送相关信息。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冻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和预防宣传工作。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10)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全市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等重点场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特困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按各自职责做好重点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协调属地做好公路、地方铁路的安全保畅工作;协调属地做好因灾滞留交通运输站场、路段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汕尾供电局、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和通信运营单位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④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农业冻害防御工作。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7.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5.7.2.1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全市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均已持续生效72小时以上,同时已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导致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并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30公里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③低温冰冻造成部分县(市、区)的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全市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均已持续生效120小时以上,同时已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导致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并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50公里以上,或全市10万以上旅客滞留,并对社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②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③低温冰冻造成市城区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④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7.2.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分别启动防冻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分别负责签发防冻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文件,并分别在防冻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主持全市防冻工作。

  (2)市三防办检查受影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防冻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增开应急避难场所,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3)市三防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各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各自职责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冻抗冻相关措施,并按要求向市三防办报送相关信息。

  (5)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6)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7)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民政局继续督促、指导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等重点场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做好困境儿童、特困老人、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过,进一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③汕尾供电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供电设施、线路的巡查,加强电力调度,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汕尾供电局、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和通信运营单位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⑤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农业冻害防御工作。

  (8)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要重点关注的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8 应急响应调整

  5.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调整

  (1)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旱风冻灾害形势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改变应急响应类别。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当形势发展达到更高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时,提高至相应等级的响应级别。

  ②当预测形势不会进一步发展恶化,且相关险情灾情已经得到一定程度控制时,视情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③防台风应急响应期间,当大风影响基本结束,且预测未来影响为强降雨可能引发汛情时,可以由防风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具体等级参照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2)应急响应类别或级别调整后。市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8.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三防指挥部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当预测未来降雨明显减弱,江河水情趋于平稳,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②当预测全市旱情基本得到有效缓解,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旱应急响应。

  ③当预测台风对我市影响基本结束,海上风浪潮和江河水情趋于平稳,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风应急响应。

  ④当预测低温冰冻天气不会扩大影响,交通运输情况稳定,农业冻害和供水、供电、通信等民生设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冻应急响应。

  (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所在行政区域的应急响应。


  6 抢险救援

  6.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总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出动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确保人员安全。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三防工作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加社会救援队伍。

  6.2 救援力量

  (1)市级抢险救援力量以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县级以上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4)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市三防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库)中的有关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6.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向市三防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6.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6.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三防办。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三防指挥部进行组织指挥。

  (2)市三防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业务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前置到受灾地区。

  (3)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必要时,市三防指挥部协调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处置。

  (7)市水务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6.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时,市三防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结论,市三防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6.5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 后期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7.1 救灾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减灾委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务、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3)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修复进度,力争在次年汛期前完成。确实不能完成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7.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4 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7.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抢险救援力量建设,协调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各类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加强救援能力建设,随时做好实战准备。加强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队伍人员和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加强日常训练演练,提升实战能力。同时,指导各县(市、区)、镇(街)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有三防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行业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三防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8.2 物资保障

  (1)三防抢险救援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要按照结构合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原则,坚持实物储备与技术储备、静态储备与动态储备相结合,推动三防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向合理、先进、高效方向发展。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有三防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做好三防抢险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要定期检查各类物资的储备情况,缺漏不足的要及时补充、老化损坏的要及时更换或维修。要做好冲锋舟、橡皮艇、排涝泵、无人机、卫星电话等装备设备的定期测试工作,确保其性能良好,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3)要建立物资跨区域、跨部门物资调度机制,按照统筹协调、相互调剂、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不同区域和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抢险救援物资快速响应和合理分配,实现利用效率最大化。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三防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8.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政府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三防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8.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方案,构建三防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8.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期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包括: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临水临崖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汕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8.6 综合保障

  8.6.1 通信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三防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三防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电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行政村配置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8.6.2 安全防护保障

  8.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8.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三防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及时处理公共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空悬挂物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8.6.2.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各级政府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

  (3)应急避难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避难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8.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8.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8.6.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营运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8.6.4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应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8.6.5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8.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8.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三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三防办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并报省防总备案。

  (2)本预案由市三防办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汕府办函〔2021〕1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类别表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三防:指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统称三防。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镇(街)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委员会。

  3.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99.9毫米,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69.9 毫米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70~139.9 毫米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249.9毫米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或等于140 毫米或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或等于250毫米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4.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可分为: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年~10年一遇的洪水;

  中等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年~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

  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

  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6.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7.灾害性海浪: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4米以上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8.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9.山洪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道路塌陷、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10.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出海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百分百上岸,在港(含避风锚地)船只百分百落实防御措施,暴潮巨浪高危区、中小河流洪水高危区、山洪灾害高危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人员百分百转移到安全地带,危破房、低洼地简易房、户外施工作业人员百分百转移到安全地带,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安全撤离。


附件2

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应急管理局(市三防办):承担市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三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全市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

  市发展改革局:协助开展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规划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核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并配合协调实施;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教育系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指导协调受影响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临灾前组织托幼机构、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落实防灾避险措施;指导各地在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学校等开设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课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督促指导全市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灾害影响地区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区域群众安全转移。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做好汛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管理;对市三防办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等进行审核,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指导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三防办向省申请救灾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落实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停课并安全转移师生;组织技工院校制订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地质灾害调查;根据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负责督促指导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地质灾害高风险区人员百分百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地方组织危房、削坡建房、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城市易涝点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城镇灾区做好灾后垃圾、污水处理;指导各地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维护和安全性评估。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做好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危破房,房屋市政工程的低洼地简易房和户外施工作业人员百分百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做好市区道路照明、园林绿化、玻璃幕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损国省道抢修抢通工作,督促航道管理部门做好灾损航道抢修工作;保障水陆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公路的畅通;保障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市三防办,并将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受影响地区相关责任人。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组织会商。监督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及安全度汛工作,统一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为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农村灌区骨干工程、农村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农业救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农业灾情的调查核实。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渔船及渔排、海洋牧场等海上养殖防风避险工作。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出海作业渔船百分百回港、渔排人员和海洋牧场人员百分百上岸、在港渔船百分百落实防风措施”的执行。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旅游安全,提醒旅行社暂勿组团前往受灾地区。防台风期间,督促A级旅游景区管理单位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落实景区关停措施和转移危险区域游客。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滨海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人员百分百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执行。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防疫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督促编制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储备救灾物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查处因水旱风冻灾害引发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围积居奇、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促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做好客运索道、摩天轮、玻璃桥等大型游乐设施的防风防汛安全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对林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负责林业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抗灾林木种子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负责市政府投资的代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风安全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区域遇险群众。

  汕尾军分区:组织军分区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遇险群众。

  武警汕尾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汕尾农垦局:负责指导垦区汛旱风冻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垦区农作物、畜牧业、养殖业的防灾技术指导,减少垦区人民和农场、农垦企业的灾害损失。

  汕尾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商船防台风分类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海上平台、人工岛等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撤离危险海域;负责组织协调海上搜救;统筹跨区域商船避风工作。负责监督防台风“六个百分百”任务中“在港商船百分百落实防风措施、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人员百分百安全撤离”的执行。

  市气象局:负责台风、暴雨、寒冷(冰冻)、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联合应急部门共同落实暴雨红色预警“叫应”机制,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天文大潮和海温情况,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水低温预警预报;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沿海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等灾害风险本底调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区划工作。

  汕尾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负责做好权属本部门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电力线路,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督促指导用电单位做好台风暴雨期间户外用电设备的隐患排查整改,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汕尾日报社: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报道三防工作新闻,科学宣传三防知识。灾害天气期间,及时向公众发布市三防指挥部防御指令和气象、水文、海洋环境监测部门的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注意防灾避险。报道全市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传播正能量,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抢险救灾热情。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回击各类谣言。

  汕尾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报道三防工作新闻,科学宣传三防知识。灾害天气期间,及时向公众发布市三防指挥部防御指令和气象、水文、海洋环境监测部门的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注意防灾避险。报道全市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传播正能量,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抢险救灾热情。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回击各类谣言。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开展渔船防风避险,协助做好渔排、海洋牧场等海上养殖、渔港设施人员撤离避险工作;根据天气形势及渔船实际情况,针对渔船回港避风提出工作要求;负责渔港、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和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处置渔船防风涉险突发事件,参与海上搜救;统筹做好渔船跨区域避风工作。

  汕尾水文测报中心:负责河流洪水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开展区域旱情监测及水文干旱预警;协助做好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分析,为防洪抗旱调度提供技术支持。

  电信汕尾分公司:负责按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移动汕尾分公司:负责按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联通汕尾市分公司:负责按市三防指挥部要求发布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预警信息;提供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铁塔汕尾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三防指挥、抢险救援、防洪调度的通信畅通。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本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风工作,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负责组织工程队伍参与三防抢险工作。

  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本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风工作,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负责组织工程队伍参与三防抢险工作。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台风、暴雨、低温冰冻天气期间市区天然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管理维护,保障市区管道供气安全畅通。配合做好安全用气知识宣传,防范火灾、爆炸、燃气中毒事故发生。

  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粤运系统的三防工作,落实暴雨、台风影响期间公交、长途客运相关线路的停运及恢复运营措施,做好滞留站场旅客的疏导工作。协助做好应急运力调度与落实紧急转运措施。

  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组织、协调灾害天气期间汕尾市区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供水管道,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需要。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汕尾车站: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水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附件3

汕尾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类别表

序号

单位名称

三防指挥部门

监测预报单位

综合保障部门

行业职能部门

抢险救援力量

1

中共汕尾市委宣传部





2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3

汕尾市教育局





4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汕尾市公安局



6

汕尾市民政局





7

汕尾市财政局





8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10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11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13

汕尾市水务局




14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15

汕尾市商务局





16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7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18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19

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汕尾市林业局





22

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





23

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





24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汕尾军分区





25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汕尾支队





26

广东省汕尾农垦局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尾海事局




28

广东省汕尾市气象局





29

国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30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




31

汕尾日报社





32

汕尾广播电视台





33

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34

广东省水文局汕尾水文测报中心





35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3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37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38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39

汕尾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0

汕尾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1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42

汕尾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3

汕尾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44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站汕尾车站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