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共海丰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中共海丰县直属机关工作
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机构主要职责
中共海丰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正科级,挂靠县委组织部。现设4个内设机构:县直机关纪工委(副科)、县直机关武装部(副科级,挂靠单位)、组织股、县直机关团委。
各内设机构职责分别为:
县直机关纪工委(副科级):领导县直机关党组织的纪检工作;审议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员违纪的处分决定;指导检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受理职责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不服处分的申诉案件;承办县纪委和县直工委交办的工作。
县直机关武装部(副科级,挂靠单位):组织县直机关民兵军事训练,搞好民兵专业分队的配置和建设;做好国防潜力调查、预备兵役登记、退伍军人统计、配合征兵以及配合做好战备等各项工作,承办县人民武装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股:规划县直机关党的建设,指导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党的建设;负责县直机关总支、支部的建设、换届选举、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工作;指导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了解并反映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况和问题;组织评选、推荐、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负责入党对象的培训、党费收缴和管理、转接组织关系、党员统计、党代会和人代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县直机关团委:领导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审批县直单位团组织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任免工作;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为党政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二、人员机构设置情况
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海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海机编[2011]59号)核定:县直工委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兼任纪工委书记),武装部长1名,正副股级领导职数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至2017年底,因工作需要,我委现机关行政人员7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退休干部5名。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格见附件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单位预算收入数为154.8万元,比上年增加18.8万元,增长12.27%;主要原因是本单位的项目支出136万元比上年增加18.8万元,因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增加。2017年本单位预算支出数为154.8万元,比上年增加18.8万元,增长12.27%;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3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3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用于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会议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过桥过路费、交通工具维修维护费、车辆保险费、年检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0.3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2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其中:办公费5万元,印刷费1.2万元,邮电费0.8万元,差旅费3万元,行风评议,两新组织管理和双联双带经费12万等费用。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单位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总额为59.29万元,汽车1辆,原值28万元;办公家具,用具,原值8.5万元,通用设备(包含办公电脑,空调等)原值22.79万元。资产变动情况为:2017年无公务用车变动。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本单位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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