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海丰县民政局
办公地址:海丰县324国道县城西段468号
邮政编码:5164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0660-6622116
单位邮箱:hfmzbgs@126.com
单位网址:http://www.gdhf.gov.cn/mzj/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县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等工作。
(三)负责全县镇(场、经济开发区)、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工作; 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地名普查、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精神病人了麻疯病人及病灾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国内婚姻和收养登记;指导婚姻、殡葬、殡仪、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 理和监察的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意见和 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机构和相关志愿者建设。
(九)负责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救助工作和社会弃婴、被拐儿童保护、收养安置等工作。
(十)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民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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