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海丰县水务局
办公地址:海丰县红城大道西县水务局大楼
邮政编码:516400
办公电话:0660-6622268,0660-6608023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单位邮箱:hfsw6622268@126.com
单位网址:http://www.gdhf.gov.cn/swj/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海丰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水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务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供水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县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实施江河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江河湖泊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江河湖泊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全县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协调水文工作。协调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协调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二)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处理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水务局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管,强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其他事项
1、 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洪涝、干旱、冰冻和台风防御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
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量)保护,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与自然资源局(县海洋局)、林业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县自然资源局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县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向河一侧由县水务局管理,向海一侧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局)管理。
4、与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分工
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县水务局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县水务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处理;县交通运输局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务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县水务局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县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5、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
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宣传等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规计与财审股。研究拟订水利发展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重大水利专业专项规划。审核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协调全县水文工作。提出省、市级预算内水利投资、水利财政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和县级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并指导资金使用。负责编制运转性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水资源与调度股(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江河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江河湖泊水系连通工作。组织资源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编制发布县水资源公报。指导地下水相关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保护、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汛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调水工程前期工作及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四)河湖管理股。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计划。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五)建设管理监督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江海堤围、水库、水闸、引水工程的除险加固等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管理水利技术标准化工作。
(六)水保与农水水电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按权限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大中型灌排工程、涝区治理工程的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节水灌溉。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及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农村小水电改造和机电排灌工程建设改造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供水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
(七)水政监察法规股。组织起草并实施水行政管理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组织协调水利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普法宣传、法律顾问等相关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工作。承担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协调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规费征收工作。
(八)水旱灾害防御股。组织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防护标准、防御洪水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指导水情旱情预警及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完善防汛防旱监测预警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抢险物资储备和工程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汛项目。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承担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规划,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水库移民股。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按职责开展全县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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