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海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办公地址:海丰县城东镇三环北路与红城大道交叉约100米处
邮政编码:516400
办公电话:0660-2181282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单位邮箱:hfxcsglhzhzfj@163.com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起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配套设施、城市排水排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景观照明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特许经营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及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等的审批和管理。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检查和考评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设施的管理,检查、督促城市绿化的养护和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市排放建筑垃圾,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在全县范围内,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六)在县政府划定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烧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开展全县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重大案件进行审核。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普法教育和宣传。
(九)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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