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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内水库、河道等水域涉水活动的通告
  • 2024-08-13 11:15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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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通〔2023〕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预防溺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结合对我县水库、河道、渠道、水电站、山塘等水域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禁止在海丰县水域进行涉水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安全,珍爱生命,自觉远离危险水域,禁止在我县各水库、河道、渠道、水电站、山塘等水域和管理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网箱养殖或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学校、家长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严防未成年人在涉水区域戏水、游泳等涉水活动,避免发生溺水等不安全事故。  

  三、各级河长要把防涉水工作纳入巡河工作内容,认真履行河长巡查监管职责,加强日常重点时段巡查,提高巡查频次;各镇(场)、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水电站业主等单位要加大所辖水库、河道、渠道、水水电站、山塘的管护,设置禁止游泳、垂钓等警示牌;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居民、本单位职工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涉水危险行为,主动规避安全隐患。

  四、全县广大人民尤其是游泳爱好者要自觉遵循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予以制止,拒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同时,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及时举报。

  特此通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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