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
规范(试行)公示
县有关企业:
根据《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函〔2020〕10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开展好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充分运用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培育的区域公用品牌“耘海丰登”及“别有丰味”、“红城臻品”、“灵秀红城”三个子品牌,打造我县特色产品名片,我办拟办了《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现将该管理规范予以公示。
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一、品牌管理指导思想
为加强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把产前、产中、产后管理贯穿于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和管理中,建设海丰县特色农特产品的品牌管理标准和品牌形象体系。
将品牌形象统一的产品包装和具有质量追溯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品牌管理的重要抓手,将海丰县农特产品与其它地区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区别开来,广泛深入开拓海丰县品牌产品的市场空间;运用质量追溯信息,维护品牌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品牌使用管理基本内容
(一)品牌使用申请条件:
注册或经营地在海丰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下列经营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获取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农产品种植企业、合作社,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等特色产业。
(二)品牌使用要求:
申请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均须向海丰县政府指定的区域公用品牌运营主体:海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领取《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据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服务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办理许可手续,获得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准用证编号,使用有效期为2年,同时服务中心将获得被授权的单位信息汇总后报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存档。凡获得许可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须在海丰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获得品牌使用授权的单位,需严格执行物流及贮运标准、产品检测标准,按照销售渠道匹配相应产品包装标准,使用统一设计标识,加贴对应的二维码。
服务中心提供的设计稿,各使用单位须严格按要求印制。若使用单位需添加自有品牌及企业信息的,不得擅自随意更改统一设计标识内容,在印制后,使用单位须将添加后的设计稿及包装实物照片电子稿交服务中心备案。
三、品牌使用者义务及行为规范
1、获准许可使用品牌的各类单位或组织,只能将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形象及其二维码用于其自有种植场、养殖场、农特产品加工厂等的产品及其宣传,不得另作它用,同时履行如下义务:
(1)确保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信誉和产品的特有品质;
(2)确保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包装与二维码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2、获准许可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各类单位或组织,违反使用合同条款和行业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取消其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收购、销售不合格农特产品的;
(2)用外地农特产品冒充海丰县特色产品销售的;
(3)接受他人委托用外地农特产品冒充海丰县特色产品销售的;
(4)以次充好,用不合格农特产品冒充海丰县当地合格品的;
(5)使用有毒保鲜剂的;
(6)收购、出售的农特产品被检测出有重金属、农药残留超标的;
(7)低价贱卖,损害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信誉的;
(8)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9)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包装或二维码给他人使用的;
(10)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包装或二维码被盗、遗失,不报告、不声明,任其产生不良后果的;
(11)未经授权许可,私自订制印刷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相关产品包装和二维码的;
(12)其它违反许可使用合同,侵犯品牌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品牌管理分工与职责
在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管下,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工作由海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以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为抓手,做好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主要管理工作,县有关单位应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全力做好协同工作。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单位或者组织开展基地巡查、监测抽检工作。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质量监督和抽检工作,对违规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被授权主体的条件符合性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规范行为,通知被授权人限期整改。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海丰县农产品种植、加工、经营秩序,保证和维护其质量、信誉和特色,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由海丰县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海丰县 原产地域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广东南方乡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艺点光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注册单位,授权广东恒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海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承办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综合运营商,拥有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使用权,为海丰县农特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服务中心为县政府指定的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运营主体,亦是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对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进行管理经营,并委托海丰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海丰县农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监测。
第四条 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农特产品质量受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条件
第五条 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农特产品,必须是海丰县区域内合法经营的农特产品。
第六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农特产品质量(包括感官、理化、卫生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章 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申报程序
第七条注册或经营地在海丰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且所销售经营产品符合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农特产品集体商标质量要求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获取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有意申请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经营单位或组织,应向服务中心递交申请书,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允许使用或不允许使用的决定,同时将获得相应授权的单位信息汇总后报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存档。审查内容:
1.具有农特产品批发、销售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体。
2.海丰县农特产品须来源于海丰县境内。
3.农特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4.农产品采后处理及贮运条件等达到标准要求。
5.符合县政府指定的公用品牌运营主体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服务中心与符合申请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体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书,并发放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准用证。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 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特色农产品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使用资格和终止合同。
1.农特产品来源不属于海丰县区域内的。
2.未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农特产品质量未达规定标的。
3.生产经营者倒卖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产品专用商标包装的。
4.影响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人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条件符合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服务中心不得拒绝其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
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并认为审批不公正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诉,服务中心应服从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的申诉结果。
第十一条 在销售活动中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在国内外农特产品经营活动中,可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证明其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优先参加海丰县政府、服务中心等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人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在销售活动中必须符合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对应产品品类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者需纳入农特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无条件接受服务中心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农特产品质量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人应确保集体商标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第六章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县政府指定的品牌运营主体(服务中心)与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人签订的使用合同。
第十九条 为确保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服务中心须对海丰县农特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检、监督,并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等行为。
第二十条 为保证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县电商办成立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管理小组。品牌管理小组由海丰县农业农村局、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协调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使用及管理,整合、整顿海丰县农产业和市场,推进海丰县农特产品龙头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或使用相同、相近商标的,品牌运营主体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受理区域公用品牌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广告宣传等。凡挤占挪用管理费者,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以集体商标使用许可为法律依据,各申请使用单位须随申请表附报以下材料:《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现有《商标注册证》及质量管理手册、一年内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
如以专业合作组织等形式统一申请的,同时提交组织执行的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质量控制、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及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的成员清单。
2.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均为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工整填写,或用电脑打印。
3.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不填写的须说明理由。
4.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须签名盖章,对所填内容负法律责任。
5.审核批准后,应与商标注册人签订《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领取《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准用证》。
6.咨询与联络方式
(1)海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传真: 。
一、申请单位概况(此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申请单位农特产品产销概况(此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三、初审意见(此栏由海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填写)
四、审批意见(此栏由海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填写)
“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编号:( )
商标所有权人(甲方):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的商标
甲方将已注册的第 号“耘海丰登”集体商标(以下简称集体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海丰县农特产品的包装物上。
二、许可使用期限及集体商标标识的印制和使用
1.许可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期使用,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乙方应规范印制和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具体按《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集体商标使用管理的费用与交付方式
本许可合同期内,免交集体商标管理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进入种植场、贮藏冷库、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3)对集体商标的印制、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4)对假冒、侵权海丰县农特产品集体商标的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和索赔工作。
(5)甲方可以在中国境内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集体商标。
(1)不定期为乙方的管理员提供培训。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许可使用的集体商标被侵权时,甲方及时提起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五、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使用集体商标及其附属的统一品牌包装体系、品牌宣传物料体系。
(2)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统一的品牌形象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经贸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标注册人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议。
(1)维护集体商标及其附属的品牌形象所代表的海丰县农特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所养殖、加工、销售的农特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接受商标注册人对产品数量、质量的不定期抽验,以及对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应有专人负责集体商标印制、包装物的保管和使用,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集体商标标识和农特产品包装、品牌贴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该集体商标,确保海丰县农特产品集体商标标识及其包装物、贴标不失控、不出借、不流失;不得超出许可使用范围使用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
(4)对农特产品批次、数量需建立档案用以备查;如有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5)及时向商标注册人反馈农特产品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海丰县农特产品集体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意见。
六、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后,乙方未使用完的集体商标标识不得继续使用,乙方应统计数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由甲方收回或处理。
2.乙方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使用集体商标,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违反《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海丰县集体商标管理实施细则》、《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手册》及本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2)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3)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或被吊销的。
(4)使用违禁食料,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5)转让、出售、转借、赠与海丰县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包装物及贴标给他人使用的。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向乙方作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业通报直至取消商标使用权,并可向媒体曝光。若由此给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其它法律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交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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