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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 2020-12-29 16:02
  • 来源: 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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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项目承办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加强示范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现将《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229

  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997号)以及《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海电办〔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和运营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承办企业是指经项目主管单位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专家评审评定项目承办企业,并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各个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办法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阶段性(中期评估及报告)或自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1、应当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项目有关账务支出明细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使用说明

  5)其他相关材料(包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6)奖补项目的还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不予通过阶段性(中期评估)或验收的情况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二)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到项目阶段性或自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完成项目阶段性(中期评估)或自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项目阶段性(中期评估)或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现场查看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阶段性(中期评估)现场查看小组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项目自验收工作由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项目验收小组依据《海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海电办〔20203号)所规定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九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十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及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丰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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