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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 2019-12-20 23:1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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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海电商办[2019]5号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全县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规范全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查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要求(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评价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以贯彻落实《规划纲要》为主线,以商贸流通企业为主体以盖信评价监管机制为基础,适用于县农村电商服务经营主体和电商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考核与奖罚。

第二条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评价结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真实和非营利性原则,每年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第三条电子商务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高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严恪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信用优良,经营主体经营基础牢固,在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网上用户评价好,无差评、无投诉。

B级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中等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一般,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值誉政策,经营主体经营基础稳定,在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网上用户中评多,差评在10%以内。

C级信用资质,是信用度较低的等级。体现在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不守法经菅、履约意识和能力差,社会信誉度低,没有稳定的生产经营人员,经营主体经营基础不稳定,在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网上用户差评在10%-30%以内。

D级信用资质,是信用度差的等级。体现在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并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评定结果将在海丰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布,以扩大信用经营主体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

第五条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评并提供新的申请资料,受理复评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复评是最终结论,对复评结果仍不服,须在一年后重新申请。

第六条海丰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具体管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检查、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电商的实际营运情况,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做好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结果,依据本制度,每年对各经营主体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通报经营主体参评项目的详细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建立信用评价分析制度。各单位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信用评价体系情况,总结分析信用评价中的经验与教训,从政策层面、技术层面、业务建设层面和现场管理等层面上制定相应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建立激励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奖罚。杜绝发生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需要时,在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营主体自评报告。

第十条对获得A级信用资质的经营主体,在今后一年里若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有权通报并撤销其信用资质等级,并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制定商务信用评价一览表,对评价指标具体化,并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85)A级,70-85(70)B级,60-70(60)C级,60分以下为D级。A级经营主体可享受经营主体贴息贷款,优先申报各项扶持项目,免费培训等优惠政策;B级经营主体政府将加大扶持力度,优先申报项目,享受经营主体免费培训等优惠政策;C级经营主体要及时将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将整改计划和工作措施上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级经营主体将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及网络营销资格。因发生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的经营主体,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一个月为整改期,各经营主体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第十二条违法失信行为认定与管理制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

5.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发布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的,12个月以内合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将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络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4.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5.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濫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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