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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 2019-12-13 18:2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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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创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各项工作,促进海丰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结合海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相关文件精神,设立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网商培育、人才培训等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定向使用。

第三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简称县电商办)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重点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在海丰县域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并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扶持政策范围的电商企业、配套企业和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镇(场、管委会)、村委会和社区、创客群体等﹞。

第五条 扶持重点主要围绕“一会一园三体系”建设内容,推进电子商务协会成立和壮大,实施农村电商孵化产业园建设,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村电商消费、农村电商支撑服务等三大体系,畅通“工业产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传统农业产业与电商融合。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成立和发展壮大

(一)鼓励支持企业牵头成立县电子商务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集聚抱团发展,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营管理资金补助,暂定三年。

(二)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壮大,年吸收正式会员达到100户、200户、500户以上,并能正常运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经审核合格,分别按2万元、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农村电商孵化产业园建设

(一)鼓励整合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宇和农业产业化基地,改造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农村电商孵化产业园,提供办公场地、运营服务、网站建设、网络推广、广告美工、咨询服务、融资培训、仓储物流等第三方创业孵化服务,经审核合格,按每千平方米每年给予补贴5万元,以此类推,最高补贴不超10万元。

(二)对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引导县内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提供“云税贷”、“高新企业贷”、“小微快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普惠金融信贷支持。

(三)对入驻孵化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创客,办公场地按经营状况给予审核,经审核合格,最高予以租金一半的补贴。

)支持电商标杆引领。对进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发挥出标杆引领作用,带动业绩突出的,经审核合格,给予补贴5万元。

)支持快递物流企业为孵化产业园内电商企业开展快递服务,经审核合格,给予每间网络店铺按实际发出快递单数享受每单0.5元的补贴,每间网络店铺年发出快递单数最高补贴为5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电商进农村体系建设

(一)推进农产品网上销售体系建设

1.支持建设县级运营中心。鼓励企业建设县级运营中心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网上海丰特产专区(产业带、特色馆、专业市场、旗舰店等),对网上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经审核合格后,按平台建设费用总投入的3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发展。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农村产品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限上企业主体给予1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每递增500万元销售额给予奖励1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农产品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奖励2万元、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农特产品首次突破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每递增100万元销售额给予奖励1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取最高金额,不重复享受。

3.支持农产品上行快递资费。支持农产品网络店铺快递资费,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农产品上行,对销售大米、番薯、荔枝等农产品超过2公斤的快递资费每件按3公斤(含包装)计算,经审核通过,给予每件补贴0.5元,每间店铺最高累计补贴不超过5万元。

4.支持网货供应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及工业品网货供应平台,为农民(贫困主体)的网店提供丰富充足的高品质适销货源,供农民(贫困主体)的网店上架这些农特产品或农村工业产品,实现一件代发,上行增收。平台正常运营一年或以上,经审核合格,给予奖励5万元。

5.支持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对获得QS认证书的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6.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1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取最高金额,不重复享受。

7.支持电商企业外出参展。鼓励农村中小微企业、种养殖户、农民合作社、致富带头人走出去参加电子商务等相关展会,对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展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国家权威行业协会及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有影响力的展会,企业租用展位费予以全额补贴,每户总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企业参展往返交通费补贴50%,企业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0.1万元。

(二)推进农村电商消费体系建设

1.支持镇(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各镇(场、管委会)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利用乡村便民服务中心、邮政、供销等场所,推进乡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年度评选为乡镇级电商示范公共服务中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电商龙头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村淘合伙人、农家店主、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大学生村官等,建设或改造设立农村电子商务体验店、智慧商店以及农村e邮等。年度评选10家村级示范网点,每家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三)支持农村电商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引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以涉农经营主体、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大学生村官等为重点培训对象,鼓励培训机构开展电商相关知识培训,凡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经商务和人社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中标培训企业除外),其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每人0.03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同级培训补贴,且不与其他培训奖励重复享受。支持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对组织人员参与电商培训做得好的镇(场、管委会)评选前3名,分别给予1-3万元奖励。

2.支持邮政等物流配送快递企业,通过整合资源,构建商品“下乡进城”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对建成覆盖所有乡镇和交通沿线行政村或全县50%行政村的投送网络并收发快递运营正常,经审核合格,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贴。

3.支持邮政、阿里巴巴等快递物流与电商企业开展智能包裹柜推广或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在镇(场、管委会)及村(社区)设立快递物流或代购代收站点,经审核合格的,每个站点年给予补贴0.1万元。

第九条 支持农村电商精准扶贫

对电商企业开展精准电商扶贫一店带多店工作的,每带一户在册贫困户店开展电商营销满一年,经审核合格,按每店0.2万元给予电商企业奖励;对持续经营网店一年以上,且农产品网销额首次达到5万元以上的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给予0.1万元奖励。对参加电子商务培训的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经审核合格,店铺正常运营半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0.1万元/人的补助。对获得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推广,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申请对象根据县电商办的通知要求,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海丰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产品定位、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等情况;企业网络营销、建设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明细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县电商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电商办按形成奖补方案报县政府省定,并按县政府省定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执行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

  (二)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奖励)资金的。

第十七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县电商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11日起试行,试行三年,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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