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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 2022-10-09 17:05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海府公〔2022〕5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征地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海丰县公平镇平新村下军田组经济合作社、平三村新石组经济合作社、公三村第六组经济合作社、公三村第五组经济合作社、平新村老桔仔园组经济合作社、平新村新桔仔园组经济合作社、青围村围雅一组经济合作社、青围村围雅二组经济合作社、青围村围雅三组经济合作社、青围村青湖五组经济合作社、青围村经济联合社、平新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共26.0347公顷(农用地25.9723公顷(耕地0.9915公顷,含水田0.5414公顷,含旱地0.4501公顷;园地0.9101公顷、林地17.6422公顷、草地3.5288公顷、其他农用地2.8997公顷),建设用地0.0497公顷,未利用地0.0127公顷。(具体范围以实测勘测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和用途:拟征收土地用于海丰县202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由海丰县公平镇人民政府开展包括土地位置、权属(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内容的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调查结果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请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不配合征地调查工作的,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其他有关事项:自本预公告公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公告期限: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19日)

  特出公告。

  联系人:

  张伟杰(公平镇人民政府);电话:13927938018

  黄镜贤(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0660-6621943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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