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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 2022-07-05 16:54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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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2〕20号

  为实施城镇规划,提升区域供水能力,满足受水区发展的用水需求,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城镇建设项目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拟对海丰县平东镇坑口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作为汕尾市区供水节水改造工程(公平水库-汕尾管道输水工程)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并依程序上报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的审批手续。

  一、拟征收海丰县平东镇坑口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0783公顷,其中农用地0.0783公顷(林地0.0783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其详细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的相关规定,1、平东镇(所有行政村、社区)区片综合地价为4.1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89万元/亩;2、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林地2.3985万元/亩(35.9775万元/公顷);3、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未利用地2.1320万元/亩(31.9800万元/公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属林木的,参照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海丰县林业部门的意见以及平东镇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征收涉及土地上的坟墓、水井和其他附着物,结合当地实际予以补偿。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在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作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8月5日前以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送平东镇人民政府或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此告

  联系人:

  林思奇,平东镇人民政府;电话:6756233

  黄镜贤,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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