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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 2021-11-25 16:07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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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公[2021]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粤府土审(01)〔2020〕91号批复,同意征收海丰县平东镇坑口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粤东天然气主干管网海丰-惠来联络线建设项目(汕尾段)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地类和征地用途:拟征收海丰县平东镇坑口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0.1432公顷,经完善征地手续后作为粤东天然气主干管网海丰-惠来联络线建设项目(汕尾段)用地。

  二、土地位置、权属单位及面积

  (一)土地位置:其四至范围详见该宗地勘址定界图;红线内总面积为0.1432公顷,其中:林地0.1432公顷。

  (二)权属单位及面积:

  1、海丰县平东镇坑口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432公顷,其中:林地0.1432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1、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平东镇,区域级别分类属于九类地区,按九类地区补偿。现按下列标准执行: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19.7264万元/公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1日实施)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的规定),待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以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②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五、有关事项:在被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者、使用权人(涉及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苗),应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登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1)〔2020〕18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登记地点:平东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平东镇人民政府;电话:6756233    

  黄镜贤(海丰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21943

  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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