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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2022-06-03 17:04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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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公〔2022〕16号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海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梅陇镇仓兜村仓刀经济合作社;东联村后寮经济合作社;红阳村官田寮经济合作社;联平村黄厝寨经济合作社、桥雅头经济合作社、上墩尾经济合作社、外寮经济合作社;联兴村大门刀经济合作社、港美圩经济合作社、沟美林经济合作社、沟美吴经济合作社、谢厝经济合作社;梅东村莲溪经济合作社、罗境经济合作社、彭家围经济合作社、土头经济合作社;梅尖村尖尾经济合作社、企西经济合作社、坣阳经济合作社、新城经济合作社、新田经济合作社;梅联村上港潘经济合作社、上园经济合作社、下港陈经济合作社;东港经济联合社;梅联经济联合社;永红村蜈蚣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作为新建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项目(海丰段)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原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经海丰县人民政府同意,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仓兜村仓刀经济合作社;东联村后寮经济合作社;红阳村官田寮经济合作社;联平村黄厝寨经济合作社、桥雅头经济合作社、上墩尾经济合作社、外寮经济合作社;联兴村大门刀经济合作社、港美圩经济合作社、沟美林经济合作社、沟美吴经济合作社、谢厝经济合作社;梅东村莲溪经济合作社、罗境经济合作社、彭家围经济合作社、土头经济合作社;梅尖村尖尾经济合作社、企西经济合作社、坣阳经济合作社、新城经济合作社、新田经济合作社;梅联村上港潘经济合作社、上园经济合作社、下港陈经济合作社;东港经济联合社;梅联经济联合社;永红村蜈蚣咀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22.0505公顷(用地红线范围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4.9652公顷(耕地1.1141公顷、园地0.2374公顷、林地1.9817公顷、其他农用地1.6320公顷),建设用地17.0373公顷,未利用地0.0480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按规划拟作为交通运输用途。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综合补偿费用:

  仓兜村仓刀经济合作社;东联村后寮经济合作社;红阳村官田寮经济合作社;联平村黄厝寨经济合作社、桥雅头经济合作社、上墩尾经济合作社、外寮经济合作社;联兴村大门刀经济合作社、港美圩经济合作社、沟美林经济合作社、沟美吴经济合作社、谢厝经济合作社;梅东村莲溪经济合作社、罗境经济合作社、彭家围经济合作社、土头经济合作社;梅尖村尖尾经济合作社、企西经济合作社、坣阳经济合作社、新城经济合作社、新田经济合作社;梅联村上港潘经济合作社、上园经济合作社、下港陈经济合作社;东港经济联合社;梅联经济联合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79.9500万元/公顷;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79.9500万元/公顷;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35.9775万元/公顷;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79.9500万元/公顷;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79.950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31.9800万元/公顷;       

  永红村蜈蚣咀经济合作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41.8500万元/公顷;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93.0000万元/公顷;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37.2000万元/公顷。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1. 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人数。本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算为准,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未能及时确定名单,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9000元。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①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②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7月3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海丰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向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与铜钱山路口交汇处,联系人:黄镜贤,电话:0660-6621943)。

  特此公告。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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