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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2020-12-31 11:14
  • 来源: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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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自然资征补告字〔2020〕13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海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海丰县城东镇东园经济联合社,城东镇名园经济联合社,城东镇名园村名园(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作为海丰县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经海丰县人民政府同意,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海丰县财政局、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丰县城东镇东园经济联合社,城东镇名园经济联合社,城东镇名园村名园(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1864公顷。(用地红线范围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1864公顷(园地0.0006公顷、林地1.1858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按规划拟作为工业用途、商服用途。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综合补偿费用为: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46.5462万元/公顷(折3.1031万元/亩);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23.2731万元/公顷(折1.5515万元/亩)。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在办理征收手续时,如公布的补偿标准高于上述补偿的综合补偿价,则补足差额部分;如公布的补偿标准低于综合补偿价,则不再另行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1. 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人数。本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算为准,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未能及时确定名单,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9000元。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2. 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

  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①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②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海丰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向海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与铜钱山路口交汇处,联系人:黄镜贤,电话:0660-6621943)。

  特此公告。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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