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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3-10-23 12:09
  • 来源: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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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函〔2023〕193号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场)人民政府(含深汕合作区四镇),县直(含驻海)各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汕医保规字〔2022〕8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度参保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费。

  二、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征缴对象和任务

  (一)征缴对象。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年度任务。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2024年度全县(含深汕合作区四镇)征缴任务人数63.92万人(含深汕合作区四镇6.06万人),各镇(场)(含深汕合作区四镇)参保缴费征收任务详见附件。

  四、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粤医保”“粤税通”“粤省事”“善美村居”微信小程序、各地办税服务厅、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银行代扣缴、职工医保个账代缴以及村(居)委会代征等方式进行缴费(缴费指南另行发布)。

  参保缴费过程中,新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手续可通过全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下办理,也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办理。

  (二)在校学生参保。全县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参保,教育、人社部门应牵头组织各类学校做好政策宣传、进度统计等工作。中职技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集中办理参保手续,由学校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宣传发动、参保续保、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

  (三)特殊人群参保。按照《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汕尾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汕尾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规定执行,落实落细资助政策,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四)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及港澳台居民参保。可以持居住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各项业务流程与我市居民一致,按照同等标准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镇(场)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夯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征缴任务,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征缴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缴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缴机关主体作用,负责做好参保缴费征收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确保本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和负责落实工作经费;教育、人社部门要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征收的组织工作;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资助参保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公安部门要配合提供相关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信息;县农业农村局、县政数局等单位要发挥“善美村居”微信小程序的作用,合力确保征缴工作圆满完成;县医保经办机构及各镇(场)医保经办窗口要负责做好参保人信息登记、变更、核对等具体业务,全力推动征缴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参保意识。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线上线下宣传渠道,针对群众关切,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重点做好对筹资和待遇政策的解读,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考核机制。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要建立周通报制度,每周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并深入开展专项指导服务。县政府督办股要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征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坚持结果导向,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县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检查、一年一考核”机制。考核为A等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考核为C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和当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工作进度和成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2024年度各镇(场)(含深汕合作区四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任务表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

2024年度各镇(场)(含深汕合作区四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任务表

镇(场)

2024年度医保征缴任务数

海城镇

95920

城东镇

54585

附城镇

51616

梅陇镇

87660

公平镇

54644

可塘镇

48891

赤坑镇

54043

黄羌镇

30114

联安镇

30889

陶河镇

27962

平东镇

22962

大湖镇

9888

梅陇农场

7012

黄羌林场

2414

合计

578600

赤石镇

20370

鹅埠镇

13913

鲘门镇

15494

小漠镇

10823

合计

60600

总合计

63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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