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各食品摊贩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法亮证经营。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依法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与《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一并悬挂公示在摊位显著位置。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范围内摆摊设点。
二、设施设备到位。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应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制售直接入口食品要配备相应的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三、卫生管理到位。经营场所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从业人员应佩戴口罩,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原料采购和添加剂使用规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要求,其标签标示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食品原料;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五、用水和餐饮具安全卫生。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六、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来源不明的食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七、安全用电用气。使用电、液化气等应依规操作,注意安全。不得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合格气瓶;不使用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配送的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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