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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
  • 2020-12-15 11:08
  • 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
  • 发布机构: 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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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社〔2020〕3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市、区)2021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详见附件1、2)。此项资金列入2021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8)”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分别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相对应的款级、项级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补助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请尽快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请严格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2021年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三、此项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中央补助资金,科学测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需求,做好年度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工作。

  四、请各地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 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55号)等规定,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大消化上年结余资金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省和本地区对财政绩效管理的要求,对照绩效目标表(附件3),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并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等规定,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提高资金拨付时效性、公开度、透明度,切实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资金作用充分发挥。


  附件:1.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明细表

  2.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明细补充表

  3.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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